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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運輸技術管理規定

車輛運輸技術管理規定

車輛運輸技術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週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型別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型別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定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並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執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範,科學設定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資訊,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型別等級評定或者年度型別等級評定複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資訊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執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週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汽車維護的技術規範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後,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五章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週期和頻次,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託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託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透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並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並在報告單上標註。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託承擔客車型別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營運客車型別等級評定或者年度型別等級評定複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型別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資訊、車輛技術等級)、客車型別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儲存期不少於兩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型別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型別等級評定或年度型別等級評定複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資訊科技,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資訊資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週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採信其檢測報告,並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範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4號)同時廢止。

車輛運輸技術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節能減排,發展綠色道路運輸,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和四川省有

  關車輛技術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科學維護、視情修理、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所屬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市場的供求狀況以及運距、道路條件等因素,制定道路運輸車輛發展規劃,對運力規模和運力結構進行宏觀調控,合理配置運力。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道路運輸車輛發展規劃,結合運輸市場供求狀況和執行條件,對車輛的適應性、可靠性、經濟性和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並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諮詢,擇優購置符合運輸和節能環保要求的車輛,按照製造廠的技術規定和執行條件正確使用。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

  車輛技術檔案應當涵蓋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管理的記錄,記載及時、完整、準確,不得隨意更改並妥善保管。

  車輛過戶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輛完整移交。

  車輛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車輛基本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維修合同、結算清單)、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附車輛檢測報告)、型別等級核驗記錄(限營運客車)、行駛里程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八條 車籍地市(州)、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透過四川省道路運政資訊系統建立車輛管理電子檔案,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還應建立車輛管理紙質檔案。

  車輛管理紙質檔案的主要內容: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情況、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附車輛檢測結論表)、型別等級核驗記錄(限營運客車)等。

  第九條 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管理檔案由市(州)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式樣製作、發放和管理。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結合車輛年度審驗,對車輛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性能檢測,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客運車輛每半年檢測一次。

  綜合性能檢測可結合車輛整車修理或二級維護竣工檢測一併進行。

  第十一條 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由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要求並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告的檢測站,按照《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檢測站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裝置,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建立車輛檢測檔案,如實出具檢測結論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採信檢測站出具的檢測結論,將車輛的`技術等級記入道路運輸證,並對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交通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二級以上,其它客(貨)運車輛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第十五條 車輛維護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科學維護的原則,按照規定的間隔里程或者間隔時間進行。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一)日常維護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

  其作業的主要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日常維護檢查制度,督促駕駛員做好日常維護。

  (二)一級維護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

  其作業的主要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一級維護的間隔里程或者間隔時間為:2500公里或者1個月。

  (三)二級維護由二類以上維修企業負責執行。

  其作業的主要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對車輛轉向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及懸掛等易磨損或者變形的安全部件進行拆檢,對輪胎進行拆檢換位。

  二級維護的間隔里程或者間隔時間為:15000公里或者3個月(其中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客運車輛為1個月)。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車輛二級維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車輛送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並記入車輛技術檔案,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車輛二級維護的執行情況,透過抽查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年度審驗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車輛修理應當貫徹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技術狀況良好,兼顧經濟節約,根據車輛診斷檢測以及技術鑑定結果等,視需要進行修理,恢復車輛的正常技術性能。

  第十八條 車輛修理分為整車修理、總成修理、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整車修理是新車或者經過整車修理的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後,透過診斷檢測以及技術鑑定等,用修理或者更換車輛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完好技術狀況的恢復性修理。

  (二)總成修理是車輛的總成(即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和車架五大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後,用修理或者更換總成零部件的方法,恢復總成完好技術狀況的恢復性修理。

  (三)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者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者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執行性修理。

  (四)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進行的修理。

  第十九條 客運車輛的型別等級核驗由市(州)、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高階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釋出的《中級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表》的規定實施,中級以上的由車籍地市(州)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普通級的由車籍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核驗結果記入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條 客運車輛是新車的,其首次核驗的型別等級的有效期為三年;從第四年起,在年度審驗時,凡車輛的結構、配置和準乘人數等達不到道路運輸證上的型別等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合格後方可透過年度審驗,否則按照客運車輛的實際狀況重新評定型別等級。

  在用客運車輛過戶應當核驗其型別等級,並按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已經是《高階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表》和《中級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表》中的車型,但實際投入使用的車輛達不到相關技術引數和服務裝備要求的,如道路運輸經營者申請降級,由市(州)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車輛進行現場核驗及實測後,按照其實際技術引數和服務裝備評定車輛型別等級。

  高階客車只能下降一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的型別等級,應當達到交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新車入戶、在用車審驗及過戶,均應當進行車輛技術狀況審查,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的,方可配(換)發車輛經營手續。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新車入戶審查的主要內容:購車發票、車輛出廠合格證、車輛登記證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結論表,客運車輛還應包括型別等級。

  另附車輛45度角外觀4寸彩照一張。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在用車年度審驗及過戶審查的主要內容:車輛技術檔案、二級維護竣工出廠合格證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結論表,客運車輛還應包括型別等級。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在用車進行技術改裝或者其總成及零部件進行技術改造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取得公安車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道路運輸在用車改裝、改造後,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承改企業的資格證明及出廠合格證、公安車管部門換髮的車輛行駛證,經重新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客運車輛還應重新評定型別等級後,方可換髮車輛經營手續。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運輸市場的變化和需求,結合車輛技術管理的規定,使用效能先進、節能環保的車輛,及時更換老舊在用車輛和不適應運輸市場發展要求的車輛,改善車輛技術狀況,最佳化運力結構,提高道路運輸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車輛技術等級凡達不到本規定第十四條要求的,均應當終止車輛從事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

  車輛技術狀況達到車輛報廢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廢。

  嚴禁使用技術等級不符合要求和報廢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二十九條 租賃性質客運車輛的維護、檢測和技術管理按照客運車輛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的二級維護每6個月進行一次,教練車的檢測和技術管理分別按照客(貨)運車輛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出租客運汽車和城市公共汽車,其技術管理參照本規定有關客運車輛的規定執行。

  交通運輸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廳印發的《四川省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川交函路運〔20xx〕46號)和《關於印發四川省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交函〔20xx〕573號)同時廢止;四川省交通廳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其它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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