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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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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1

  根據xx縣政府《關於轉發xx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為在xx縣及時啟動和推行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相關政策,結合xx縣城鎮下崗職工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著眼於構建和諧社會,堅持以人為本,緊緊圍繞縣域經濟發展大局,發揮政府部門和城鎮下崗職工等各方面的積極性,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xx縣社會醫療保障體系。

  二、目標任務

  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及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作。

  三、籌資標準及繳費核算

  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籌資水平。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年籌資水平按:少年兒童、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年籌資60元,其他城鎮下崗職工年籌資160元確定。

  (二)繳費標準

  1、少年兒童、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參保每人每年繳費20元,財政補貼40元(中央財政補助20元,xx區財政補助20元)。xx縣現有符合此項標準的少年兒童、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共有x名。即:每人每年個人繳費合計y元,財政補貼合計f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合計h元,自治區財政補助合計g元),共計z元。

  2、城鎮居民參保每人每年個人繳費120元,財政補貼40元(中央財政補助20元,xx區財政補助20元)。xx縣現有符合此項標準的城鎮下崗職工x名。即:每人每年個人繳費合計y元,財政補貼合計h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合計k元,自治區財政補助合計z元),共計f元。

  3、對非學生兒童的低保物件、喪失勞動能力的二級以上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年滿60週歲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參保,每人每年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貼100元(中央財政補助50元,xx區財政補助20元,地、縣(市)財政補助30元)。xx縣現有符合此項標準的城鎮退休職工x名。即:每人每年個人繳費合計y元,財政補貼合計f(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合計h元,xx區財政補助合計g元,縣財政補助合計j元),共計z元。

  4、屬於低保物件或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每人每年個人繳費10元,財政補助50元(中央財政補助25元,xx區財政補助20元,地、縣(市)財政補助5元)。xx縣現有符合此項標準的城鎮下崗職工x名。即:每人每年個人繳費合計y元,財政補貼合計f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合計g元,xx區財政補助合計h元,縣財政補助合計j元),共計z元。

  凡屬參加xx縣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均應在每年規定的日期內一次性繳納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未繳納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途不予辦理補繳或退出手續。參保人員中斷參保後再次參保繳費的,其醫療保險待遇從繳費次年的七月份起開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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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2

  根據本XX縣政府《關於轉發XX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為在XX縣及時啟動和推行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相關政策,結合XX縣城鎮下崗職工實際,制定此方案 。

  一、下崗職工基本醫療指導思想

  著眼於構建和諧社會,堅持以人為本,緊緊圍繞縣域經濟發展大局,發揮政府部門和城鎮下崗職工等各方面的積極性,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XX縣社會醫療保障體系。

  二、下崗職工基本醫療目標任務

  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及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作。

  三、籌資標準及繳費核算

  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籌資水平。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年籌資水平按:少年兒童、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年籌資60元,其他城鎮下崗職工年籌資160元確定。

  (二)繳費標準 2、城鎮居民參保每人每年個人繳費120元,財政補貼40元(中央財政補助20元,XX區財政補助20元)。XX縣現有符合此項標準的城鎮下崗職工X名。即:每人每年個人繳費合計Y元,財政補貼合計H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合計K元,自治區財政補助合計Z元),共計F元。 4、屬於低保物件或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每人每年個人繳費10元,財政補助50元(中央財政補助25元,XX區財政補助20元,地、縣(市)財政補助5元)。XX縣現有符合此項標準的城鎮下崗職工X名。即:每人每年個人繳費合計Y元,財政補貼合計F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合計G元,XX區財政補助合計H元,縣財政補助合計J元),共計Z元。

  凡屬參加XX縣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均應在每年規定的日期內一次性繳納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未繳納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城鎮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途不予辦理補繳或退出手續。參保人員中斷參保後再次參保繳費的,其醫療保險待遇從繳費次年的七月份起開始享受。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河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企業、職工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中、省(市)直駐霸單位實行屬地管理納入本市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於全市境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在職職工及其退休人員。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暫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待條件成熟時,分期分批逐步納入。

  第四條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地級統籌。但按照《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規定,在目前起步階段,基本醫療保險暫由我市獨立運作,自求平衡。待條件成熟後,適時過渡到廊坊市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在起步階段,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本著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先易後難、逐步推開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從20xx年5月1日啟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駐霸中省直單位;第二步按照上級要求,結合我市企業改制情況,適時啟動企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徵繳、管理和支付。市衛生、財政、物價、工商、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搞好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

  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或代發工資銀行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

  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八條

  職工個人年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低於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新建單位、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規定比例繳納。

  第九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期間,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按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到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城鎮鄉鎮企業再就業的,可以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按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從國有、集體企業中脫離出來的'流動人員可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力(人才)交流機構統一組織辦理。繳費由本人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按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醫療待遇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辦理。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須為其終止時在冊的在職職工繳足一年和退休人員繳足以後所需(計算至70週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按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我市上年度同類人員平均醫療費為標準計繳。

  依照上款規定繳清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退休人員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在職職工享受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兼併、聯營、分立、轉讓、租賃、承包時,承擔其債權債務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原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責任,及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單位型別、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帳戶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本方案實施後30日內,或者取得營業執照及獲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用人單位錄用人員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必須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發生人員辭退、退休、死亡等變動的,應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核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繳數額。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統一安排於每年元月10日前申報上年度繳費工資、養老金或退休金總額,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於每年元月起執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拒付和拖欠。首次繳費時需一次繳清3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按月、按季或每半年以及全年一次性繳納的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須於每月或期初首月10日前繳齊。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醫療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徵繳。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參保人員(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下同)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統籌基金可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但在一個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計算年度內,再發生的一次性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列支渠道:

  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在預算內資金中列支;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部分,可從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分別核算,分別管理,不能互相擠佔。個人帳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和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統籌基金用於支付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和需長期門診治療的一些特殊疾病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個人帳戶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的一部分構成。

  (一)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一部分按年齡段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具體辦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

  30週歲(含30週歲)以下的劃入0.8%(加上個人繳費的2%共為2.8%);

  31─45週歲(含45週歲)的劃入1%(加上個人繳費的2%共為3%);

  46週歲以上的劃入1.2%(加上個人繳費的2%共為3.2%)。

  退休人員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費用為計算基數,按3.4%的比例劃入個人帳戶。本人退休費低於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

  在職職工年齡的確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齡計算值為準,年初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帳戶記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後,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按本方案收取的滯納金以及社會統籌基金利息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二十三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個人帳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及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個人帳戶使用醫療保險IC卡,透過計算機網路系統管理,是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的憑證之一。

  第二十四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員所有,專用於本人的醫療支出,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跨統籌地區轉移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調離本統籌地區或異地安置的,應按規定辦理個人帳戶轉移和醫療保險IC卡登出手續,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結餘資金隨同轉移;異地安置人員或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結餘資金無法轉移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從外地調入本統籌地區的人員,應辦理醫療保險手續並轉入其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IC卡登出,個人帳戶結餘資金劃入合法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結餘資金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結餘資金劃入統籌基金。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是:

  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併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城鎮職工依法享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依據本方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發生的門診醫療費和藥費,從個人帳戶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個人負擔。少數需長期門診治療的特殊疾病,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由統籌基金支付,具體病種和支付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並設定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10%。

  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的比例支付。

  (一)參保人員每次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分別確定。

  在職職工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一級醫療機構和未定級醫療機構500元;退休人員分別降低100元。參保人員一年內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在上述規定基礎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從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當日至次年該月的前一日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計算年度。在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不予支付。

  (三)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要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辦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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