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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不扣證看加強資訊化建設

淺析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不扣證看加強資訊化建設

  “不扣駕駛證,就無法保證處罰的執行”,是一些路面執勤的交警發出的呼聲。難道不扣證,“真的”就無法保證處罰的執行嗎?

  駕駛證是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許可證件,如果駕駛人違法後沒有被剝奪駕駛機動車的權利,就應該歸還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六)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從中不難看出只有上述六種情況才可扣留違法駕駛人的駕駛證,其它情況下都是在檢查證件、開具處罰決定書後退還駕駛證的,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七條有明確規定(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因此,有些交警認為開具處罰決定書後退還駕駛證無法保證處罰的執行。難道真是這樣嗎?先看看下面的一些相關規定再下定論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如此規定:“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七)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按以上規定執行,假如一個處罰200元的違法行為,逾期三個月未繳納罰款的,罰款額不但要增加至740元(三個月按90天計算),同時,還將被記12分,就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證,還必須參加為期七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才能領回駕駛證;對被記滿12分拒不參加學習和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另外,如果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還有未繳納的罰款,本記分週期內的分值將全部轉到下一記分週期。這些措施對駕駛人應該是具有相當強的約束力的,能夠確保違法駕駛人按法律的規定按時繳納罰款。

  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一些執勤民警發出“不扣駕駛證,就無法保證處罰的執行”的呼聲呢?主要是執法裝備落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執行,是靠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裝置做支撐的.。目前,有些一線執勤民警的裝備實在太落後了,右手一枝筆,左手一個夾子,包裡放著《處罰決定書》和《強制措施憑證》,稍好一點的,配有數碼相機、錄相機等裝備,出具《處罰決定書》和《強制措施憑證》全靠手寫,效率低下。在執勤現場,根本不能上網查詢違法車輛和違法駕駛人的相關資訊。確需非查詢不可並且是能夠查到的,就只好打電話(或用對講機)到大隊(中隊),查出結果後,再回話告知查詢結果。現有的內部網路資訊系統,無法錄入一線民警出具的《處罰決定書》和《強制措施憑證》上違法駕人或違法車輛的相關資訊,系統內錄不進違法資訊,何談上網查詢違法資訊。現場查處的違法駕駛人以前是否有違法記錄,只限於在執勤交警本人或執勤交警所在的中隊範圍內查詢,並且還是人工查詢臺帳,查起來費時費力。違法駕駛人在另處交警中隊是否有違法記錄,由於資訊不共享,查起來更是不方便,效率低下。二是警力不足,警務活動多。一線執勤民警是兩眼一睜,忙到熄燈。沒有足夠的時間用於查詢駕駛人的違法記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裝置。”,這對執法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各執法部門加大科技投入,完善執法手段,運用先進的現代科學技術依法行政,嚴格管理,有效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由此可見,加強資訊化建設,顯得多麼重要。第一,這是形勢發展的必然要求。黨中央提出了符合中國實際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明確要求,把電子政務建設作為今後一個時期我國資訊化建設工作的重點,提出建設政務內網、組建政務外網、整合政務專網。與向科技要警力的要求一脈相承。第二、這是交警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交警部門擔負著路面勤務、車輛管理、事故處理等多項業務,工作量極大。因此,交警部門必須藉助資訊化,透過對資訊資料的收集、儲存、處理、管理和呼叫,有效的規範各項業務工作。這樣,既能規範執法行為,又能提高執法質量,還有利於提高辦公、執法效率。

  目前,加強資訊化建設確有一定難度,千難萬難,領導重視就不難。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是加強資訊化建設的關鍵。領導的認識高度決定資訊化工作發展的程度,領導抓工作的力度決定資訊化建設工作發展的速度。哪的領導認識有高度、工作有力度,那麼哪的資訊化工作發展的就快。要從“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高度認識和發展資訊化,要認識到改變傳統的工作模式,實現辦公自動化、執勤辦案現代化,是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也是交警部門整體工作質量和效率的客觀要求。

  建議:當務之急是在GPRS無線網路平臺上開發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軟體系統,實現執勤民警利用GPRS手機到伺服器上查詢違法駕駛人及機動車的資料,處理其交通違法行為,對違法駕駛人進行記分,並用隨身攜帶或車載印表機當場打印出《處罰決定書》交當事人,當事人再根據處罰決定書接受相應的處理。這將改變傳統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的模式,為新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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