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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應該約定多久才合適

試用期應該約定多久才合適

  試用期應該約定多久?

  勞動者在初次進入一家公司工作的時候,一般公司都會與勞動者約定一段時間作為試用期。但試用期的期限不宜過長,究竟試用期應該約定多久呢?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檔或者約定的.80%,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其實對於試用期並沒規定必須約定,但規定了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即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並且同一家公司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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