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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

關於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

  法律職業道德何以重要?這是在法律業內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時首先要回答的問題。由於目前在道德問題的認識上籠罩著某種強烈的社會政治氛圍,比如社會大眾要求遏制法律領域的腐敗,執政黨制定並推行“以德治國”的方針,以及司法決策層順應時勢部署安排圍繞職業道德建設的教育整頓活動等,就使得人們在開展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時,在對法律職業道德重要性的認識上,表現出明顯的時勢政策傾向。從法律職業方面看,這種偏重於時勢政策的需要、從社會整體道德建設的角度對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種“外在視角”。而與“外在視角”相對,則有一種看問題的“內在視角”,即立足於法律職業自身的特性、從法律職業與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在關聯的方面對後者的意義予以解說。

  審視時下國人有關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實踐,可以說,在法律職業道德重要性的認識上給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視角”過份張揚和“內在視角”相對稀缺。有鑑於此,需要補強“內在視角”,強化從法律職業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發來認識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意義。這樣做不僅有助於糾偏,有助於按照認知的規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視角,而且還能夠改進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品質,體現道德的屬性以及人類道德實踐的特殊要求。

  眾所周知,道德是一種關於是非、善惡的判斷,是一種訴諸於人的良知和內心確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東西;道德實踐包括道德教育則是一種求於內(道德認同)、達於外(道德行為)的活動。就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職業道德重要性的認識上不貫徹一種“內在視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職業特性與法律職業道德之間的內在關聯,使從業者發自內心地感受到職業道德對於其事業的至關重要,那麼,就不可能使他們形成內在的道德確信,並基於道德認同在自己的行為中表現出道德自覺。

  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單純的“外在視角”、僅僅從時勢政策的需要來闡說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顯然忽視了法律職業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視了法律職業作為道德判斷的主體地位。它向職業者傳達的資訊是“社會有需要,你(們)不得不”,而不是“你(們)有需要,你(們)應該”,因而很容易使從業者從心底裡產生隔膜,並進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壓迫感或強制感,使人如有重負。因此,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必須兼顧內、外兩種視角,在對法律職業道德重要性的認識上,既考慮時勢政策的要求,更顧及職業主體的需要和職業的特性。

  那麼,什麼是“內在視角”下的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呢?從法律職業的形成來看,法律職業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說,沒有法律職業道德的支撐,就不會有現代法律職業。因此,法律職業道德對於法律職業的重要性,用簡單的一句話來概括就是: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的一個基本的構成因素。對此,我想從法治社會中法律職業的特有品質的角度,做一點具體闡述。

  在《法治社會中的法律職業》一文中,我曾提到,現代法治社會中的法律職業必須具備四種有機聯絡的品質,即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致力於社會福祉、實現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會地位。法律職業道德之所以重要,從“內在視角”來看,就在於它與法律職業的這些品質密切聯絡。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知識和技能的基本組成部分,是為社會服務的職業精神的具體體現,是法律職業實現自我管理的一個基本途徑,是法律職業享有良好社會地位的有效保證。

  作為法律知識和技能的基本內容。從事法律職業必須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這種知識和技能是一種“習得的藝術”,其中就包括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在自己的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判斷是非、善惡的準則。要成為一名法律職業者,其先決條件之一,就是要透過專門的教育培訓和資格考試,掌握基本的職業道德知識和技能。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認知,為從事法律職業活動所必需,它應該屬於法律職業者必須具備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職業者必須知道自己的責任,知道一個社會的法律事務應該如何來完成。具體地說,他應該知道道德是關於是非、善惡的判斷,它不同於美醜、真假、神聖和世俗、稱職和不稱職等價值判斷;知道決定職業行為對錯、好壞的標準,以及證明職業行為和道德主張為正當的適當理由;知道職業上的“善”為何物,其依據何在:知道在面臨道德爭議時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場,將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為連貫一致的形態,以及解決道德爭議的辦法是什麼。

  作為職業精神的具體體現。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備職業精神,而法律職業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於社會福祉、用自己的專長為社會服務。在這種精神中,特別強調的是利他主義的倫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賺錢的'要求”,也不以賺錢多少來衡量、評價職業成就的高低。這樣一種克己利他的屬性,恰恰也是道德評價的精髓所在。道德評價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利他的評價,追求的是有利於他人和群體,有利於國家、民族和社會,並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實現。法律職業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職業道德在處理職業與社會、職業個人與職業整體、以及職業個人與其他利益主體的關係方面所提出的各種要求,都體現了服務於社會的利他主義職業精神的要求。從動態實現的角度看,法律職業者之所以能夠以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社會服務,關鍵是因為在這種專業知識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職業道德成分,發揮了定向規制的作用。

  作為職業自治的實施途徑。法律職業是一個自主自律的職業群體,它透過各種途徑或手段實現自我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和實施職業道德準則。法律職業自治,是一種道德意義上的自治;它要為社會所允諾,就必須以造福於社會為前提,而不能是反社會、反道德的結黨營私、黨同伐異。因此,組成法律職業,意味著其組織要自主地為從業者制定專門的“倫理法典”,並透過非正式的同行壓力,透過限制進入職業組織,透過審查、處分甚至清除那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人,維護和實現職業自治。

  作為良好社會地位的有效保證。法治社會中的法律職業是一個享有很高社會地位的社會精英團體,而作為這種地位的一個重要保證,則是其職業道德。一個職業的社會地位的高低,取決於其是否擁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擁有社會公信和社會尊重,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於社會對它的道德評價。法律職業道德不僅使法律職業具有足夠的職業道德內涵,而且還因為這種職業道德所貫穿的服務於社會的精神,而使它同時具有充分的社會道德內涵。正是這種充足的道德內涵,才有效地支撐和鞏固了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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