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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釋義

2016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釋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是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的條例。那麼關於該條例的內容該如何理解?以下是PINCAI小編收集的關於《2016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釋義》的文章,歡迎閱讀了解!

2016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釋義

“正確處理”,可以說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處理醫療事故追求的最終目的,也是最高要求,是制定條例的首要目的。發生醫療事故是誰都不願意遇到的事情,但是我們不能不面對現實。要進行正確處理,既要求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本身情況有全面、正確的瞭解,也要求對發生事故的原因及責任有一個正確的判斷;既要求正確地、妥善地解決醫患雙方的糾紛,涉及賠償的,應當合理適度,也要求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及有關醫務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理要依法、適當。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也要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則協商。

二、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是制定條例的第二個目的和任務。任何事物從大的`方面劃分,都有兩個方面。制定法規,兩方面都要考慮,不能有所偏廢,或者重此輕彼。對於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要得到法律保護,條例所規定的醫患雙主實際上是由四個主要方面組成的,醫方應當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患方應當包括髮生醫療事故的患者及其親屬,所以,條例中所稱的“患者”實際上是包括其親屬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的實踐情況,一般來講,患者外於“弱勢”,更需要法律的幫助,同時也要求依法辦事。條例與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加大了對患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的內容,有的是在條文中明示的,如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的規定是最好的體現。有的是透過規定醫療機構、鑑定組織的義務,加大行政機關的責任的條款來體現的,如,(1)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都配備專(兼)職人員,監督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接受患者的投訴;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外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2)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等等。這些制度、措施是從規範角度提出要求,做到了既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他人的保護。總之,條例透過完善各項制度、措施,達到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三、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

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是制定條例的第三個目的和任務。在我國,醫療衛生基本上是屬於社會保障範疇,國家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要是透過建立完善的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保障體系。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這個服務網路的骨幹力量。為了方便廣大人民群眾看病,增進身體健康,需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秩序和就醫環境,這需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來創造和維護。尤其是在出現醫療事故爭議時,各方面都應當冷靜、依法妥善處理,不要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執業,影響其他患者就診,以確保良好的就醫環境。患者到醫院看病,醫院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醫療安全,盡最大努力避免發生醫療事故,儘可能減少患者的病痛。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醫療衛生行業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國家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所有這些規定,對於規範醫療衛生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活動的規範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本著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條例設專章規定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防範以及發生醫療過失行為後採取措施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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