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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指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這種關係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係。

簡介

概念理解

行政法律關係概念可以從如下方面解釋和理解:

1.行政法律關係是受法律調整或約束的一種社會關係。

2.行政法律關係是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各種社會關係。

3.行政法律關係是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比較

行政法律關係不同於行政關係。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關係構成了行政法的調整物件,主要包括四類:第一類是行政管理關係;第二類是行政法制監督關係;第三類是行政救濟關係;第四類是內部行政關係。

行政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物件,而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對所有行政關係作出規定或調整,只調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關係範圍比行政關係小,但內容層次較高。

特徵

1、主體的恆定性與不可轉化性。即關係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是行政法律關係,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則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之間不能互為原被告(與民訴不同之處)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性質不完全相同。

(2)、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徵: 1、行政主體是組織,而不是個人

2、行政主體是依法擁有行政職權的組織,是行政權的歸屬者。

3、行政主體有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代表國家並獨立行使職權

4、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加訴訟

分類

(一)、權力關係與非權力關係。所謂權力關係,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憑藉權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動;所謂非權力關係,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使用非權力手段而實施行政活動。在德日等國,又把權力關係分為一般權力關係和特別權力關係。

(二)、對內行政法律關係和對外行政法律關係。這是根據行政權力的作用範圍不同而劃分的。

(三)、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一般來講,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的綜合體。

(四)、原生行政法律關係與派生行政法律關係。派生行政法律關係一般來講就是指行政複議關係與行政訴訟關係。

(五)、單一行政法律關係和多重行政法律關係。

多重行政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多重、內容多重、主體與內容的多重交叉。在此舉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實施了毆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違法行為,公民乙請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對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處罰,由此就形成了主體與內容交叉複合的行政法律關係。其中,主體一方為公安機關,主體另一方是侵害人甲賀被侵害人乙(主體多重)。公安機關同時行成的法律關係有兩種,一是與公民甲形成的處罰與被處罰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與公民乙形成的保護與被保護的權利義務關係。

組成

要素

(一)、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二)、行政法律關係內容

(三)、行政法律關係客體 即聯絡主體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媒介,通常表現為一定的標的和利益載體,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變化

主要是產生、變更、消滅三種變化,就不在贅述。

組成特徵

(一)、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一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授權的組織

(二)、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

(三)、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四)、行政法律關係具有強制性

(五)、行政法律關係的程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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