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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獎懲制度

保密工作獎懲制度

保密工作獎懲制度提要:對保密先進集體和保密先進個人除授予榮譽稱號外分別給予獎金獎勵或其他方式獎勵。 對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規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本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保密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及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公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為了加速保密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程序,促進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及保密工作與國家司法處理的接軌,建立起保密工作的約束提醒、處罰、激勵機制。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每半年或一年由保密辦負責組織開展保密工作獎勵工作。透過各部門推薦、保密辦進行統計、彙總,提出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門及個人的建議名單,報所和公司保密委員會審批後,實施保密獎勵。保密表彰榮譽為:保密先進集體、保密先進個人。

第三條 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門或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危急情況下保護國家秘密安全的。

二、對洩密行為及時舉報的。

三、發現他人洩密或可能洩密,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後果的。

四、對盜竊、搶劫、破壞、刺探、出賣、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的行為敢於鬥爭或對偵破洩密案件有功的。

五、在涉及國家秘密的專項活動中,嚴守國家秘密,對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貢獻的。

六、對保密技術措施有發明創造或改進,為保密工作做出貢獻的。

七、從事涉密工作盡職盡責,未出現任何失、洩密的。

八、從事保密管理工作,事蹟突出的。

對保密先進集體和保密先進個人除授予榮譽稱號外分別給予獎金獎勵或其他方式獎勵。

第四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保密規章制度應給予處罰,保密工作處罰分為:違法行為的處罰、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罰、一般違規行為的處罰等三種類型。

第五條 違法行為的處罰:

發生失洩密,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將提起公訴並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如下:

一、對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本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二)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三)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四)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洩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透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秘密的;

(六)利用職權指使或者www.fdcew.com強迫他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對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規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本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二)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5項(件)以上的;

(三)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資訊系統與網際網路相連線,洩露國家秘密的;

(五)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情況,除移交司法處理外,責任人及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各級領導和有過失責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員按所和公司相關人事方面處罰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 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罰為:

一、凡發生洩密事件尚不夠以上刑事處罰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將根據被洩露事項的密級、造成後果和具體情節,酌情按所和公司相關人事方面處罰管理制度執行,並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二、洩密事件發生後,情節輕微並能在發生洩密事件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害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處罰。但洩密事件的責任人及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各級領導和有過失責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員,三年內不得評為任何先進個人,發生洩密事件的部門,當年不得評為任何先進集體。

三、對國家秘密事項及其載體不按有關規定確定或標明密級,而造成洩密的,按《定密與密級調整制度》的規定確定密級後,按照規定,對照以上相關內容對當事人及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各級領導和有過失責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員作出處理。

第七條 一般違規行為的處罰為:

對未認真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實的個人或部門,給予以下處罰:1、通報批評;2、處以罰款:500元—10000元期間。

第八條 本制度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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