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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房屋鑑定標準最新規定

危險房屋鑑定標準最新規定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訂、修訂專案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1〕413號)的要求,由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編的《危險房屋鑑定標準》,經審查,批准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JGJ125—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部標準《危險房屋鑑定標準》CJ13—86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房地產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負責管理,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

1 總則

1.0.1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鑑定。

1.0.3危險房屋鑑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築和公共建築、保護建築和高層建築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鑑定,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符號、代號

2.1 符號

房屋危險性鑑定使用的符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Lo——計算跨度;

h——計算高度;

n——構件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牆段數;

ndmb——危險主樑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板數;

nc——柱數;

nmb——主樑數;

nsb——次梁數;

nw——牆段數;

ns——板數;

nd——危險構件數;

nrt——屋架榀數;

ndrt——危險屋架榀數;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R——結構構件抗力;

S——結構構件作用效應;

μ——隸屬度;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的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的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的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的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的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

γo——結構構件重要性係數;

ρ——斜率。

2.2 代號

房屋危險性鑑定使用的代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a、b、c、d——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鑑定等

級;

A、B、C、D——房屋危險性鑑定等級;

Fd——非危險構件;

Td——危險構件。

3 鑑定程式與評定方法

3.1 鑑定程式

3.1.1 房屋危險性鑑定應依次按下列程式進行:

1 受理委託:根據委託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鑑定內容和範圍;

2 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並進行現場查勘;

3 檢測驗算: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採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 鑑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資料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5 處理建議:對被鑑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 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3.2 評定方法

3.2.1 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3.2.2 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鑑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3.2.3 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危險性鑑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3.2.4 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鑑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4 構件危險性鑑定

4.1 一般規定

4.1.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載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4.1.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牆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檁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製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為一構件。

4.2 地基基礎

4.2.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鑑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4.2.2 地基基礎應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牆連線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線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4.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並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牆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於10mm,且房屋區域性傾斜率大於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於10mm,並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4.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於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並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4.3 砌體結構構件

4.3.1 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鑑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線、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3.2 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推定砌體強度,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3.3 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線部位,縱橫牆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砌體承重牆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注意其裂縫寬度、長度、深度、走向、數量及其分佈,並觀測其發展狀況。

4.3.4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受壓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受壓牆、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於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3 受壓牆、柱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牆體或柱截面因區域性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5 牆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於0.5mm;

6 牆、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於0.7%,或相鄰牆體連線處斷裂成通縫;

7 牆、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8 磚過樑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樑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9 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鏽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

10 石砌牆(或土牆)高厚比:單層大於14,二層大於12,且牆體自由長度大於6m。牆體的.偏心距達牆厚的1/6。

4.4 木結構構件

4.4.1 木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鑑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線、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4.2 需對木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木材的力學性質、缺陷、腐朽、蟲蛀和鐵件的力學效能以及鏽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木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4.3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蟲蛀、木材缺陷、構造缺陷、結構構件變形、失穩狀況,木屋架端節點受剪面裂縫狀況,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穩定狀況。

4.4.4 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木結構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0.90);

2 連線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已導致節點鬆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或鐵件嚴重鏽蝕、鬆動致使連線失效等損壞;

3 主樑產生大於Lo/150的撓度,或受拉區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

4 屋架產生大於Lo/120的撓度,且頂部或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h/120;

5 檁條、擱柵產生大於Lo/120的撓度,人牆木質部位腐朽、蟲蛀或空鼓;

6 木柱側彎變形,其矢高大於h/150,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其腐朽面積大於原截面1/5以上;

7 對受拉、受彎、偏心受壓和軸心受壓構件,其斜紋理或斜裂縫的斜率ρ分別大於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本質構件。

4.5 混凝土結構構件

4.5.1 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鑑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線、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5.2 需對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碳化和鋼筋的力學效能、化學成分、鏽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混凝土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5.3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縫和主筋鏽蝕狀況,柱的根部和頂部的水平裂縫,屋架傾斜以及支撐系統穩定等。

4.5.4 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於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梁、板產生超過Lo/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於1mm;

3 簡文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於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下斜裂縫,縫寬大於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和斜裂縫,縫寬大於1mm,板產生寬度大於0.4mm的受拉裂縫;

5 梁、板因主筋鏽蝕,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縫寬大於1mm,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露筋;

6 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7 預應力梁、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鬆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直徑的100倍以上;

8 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保護層剝落,主筋外露鏽蝕;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於1mm,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鏽蝕;

9 牆中間部位產生交叉裂縫,縫寬大於0.4mm;

10 柱、牆產生傾斜、位移,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1%,其側向位移量大於h/500;

11 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大於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鏽蝕嚴重,截面減小;

12 柱、牆側向變形,其極限值大於h/250,或大於30mm;

13 屋架產生大於Lo/200的撓度,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縫寬大於1mm;

14 屋架的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其傾斜率大於屋架高度的2%;

15 壓彎構件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鏽蝕;端節點連線鬆動,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

16 梁、板有效擱置長度小於規定值的70%。

4.6 鋼結構構件

4.6.1 鋼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鑑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和連線、變形等內容。

4.6.2 當需進行鋼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材料的力學效能、化學成分、鏽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鋼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6.3 鋼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各連線節點的焊縫、螺栓、鉚釘等情況;應注意鋼柱與梁的連線形式、支撐杆件、柱腳與基礎連線損壞情況,鋼屋架杆件彎曲、截面扭曲、節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側向傾斜等偏差狀況。

4.6.4 鋼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0.9);

2 構件或連線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鬆動、剪壞等嚴重損壞;

3 連線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

4 受拉構件因鏽蝕,截面減少大於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構件撓度大於Lo/250,或大於45mm;

6 實腹梁側彎矢高大於Lo/600,且有發展跡象;

7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大於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範》(GBJ17—88)中規定值的1.2倍;

8 鋼柱頂位移,平面內大於h/150,平面外大於h/500,或大於40mm;

9 屋架產生大於Lo/250或大於40mm的撓度;屋架支撐系統鬆動失穩,導致屋架傾斜,傾斜量超過h/150。

5 房屋危險性鑑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險性鑑定應根據被鑑定房屋的構造特點和承重體系的種類,按其危險程度和影響範圍,按照本標準進行鑑定。

5.1.3 危房以幢為鑑定單位,按建築面積進行計量。

5.2 等級劃分

5.2.1 房屋劃分成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三個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鑑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無危險點;

2 b級:有危險點;

3 c級:區域性危險;

4 d級:整體危險。

5.2.3 房屋危險性鑑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區域性出現險情,構成區域性危房。

4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5.3 綜合評定原則

5.3.1 房屋危險性鑑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鑑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5.3.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當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時,則應聯絡結構的危險性判定其範圍。

5.3.3 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佔的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5 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6 結構破損後的可修復性;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5.4 綜合評定方法

5.4.1 根據本標準劃分的房屋組成部分,確定構件的總量,並分別確定其危險構件的數量。

5.4.2 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

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3 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5.4.3)

式中 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牆段數;

ndmb——危險主樑數;

ndrt——危險屋架榀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板數;

nc——柱數;

nw——牆段數;

nmb——主樑數;

nrt——屋架榀數;

nsb——次梁數;

ns——板數;

5.4.4 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5 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μa=1 (P=0%) (5.4.5)

式中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6 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1 (P≤5%)

μb={(30%-P)/25%(5%

0 (P≥30%)

(5.4.6)

式中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7 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0 (P≤5%)

μc={(P-5%)/25% (5%

(100%-P)/70%(30%≤P≤100%)

(5.4.7)

式中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8 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0 (P≤30%)

μd={(P-30%)/70%(30%

1 (P=100%)

(5.4.8)

式中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9 房屋A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的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5.4.10 房屋B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μB=max〔min(0.3,μbf),min(0.6,μbs),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5.4.11 房屋C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μC=max〔min(0.3,μcf),min(0.6,μcs),min(0.1,μces)〕

(5.4.11)

式中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的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級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5.4.12 房屋D級的隸屬函式應按下式計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ds),min(0.1,μdes)〕

(5.4.12)

式中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

5.4.13 當隸屬度為下列值時:

1 μdf=1,則為D級(整幢危房)。

2 μds=1,則為D級(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則綜合判斷結果為A級(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則綜合判斷結果為B級(危險點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則綜合判斷結果為C級(區域性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則綜合判斷結果為D級(整幢危房)。

5.4.14 其他簡易結構房屋可按本章第5.3節原則直接評定。

附錄A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 )

-----------------------------

|一、委託單位/個人概況 |

|---------------------------|

| 單位名稱 | | 電 話 | |

|------|------|------|------|

| 房屋地址 | | 委託日期 | |

|---------------------------|

|二、房屋概況 |

-----------------------------

-----------------------------

| 房屋用途 | | 建造年份 | |

|------|------|------|------|

| 結構類別 | | 建築面積 | |

|------|------|------|------|

| 平面形式 | | 層 數 | |

|------|------|------|------|

| 產權性質 | |產權證編號 | |

|------|--------------------|

| 備 注 | |

|---------------------------|

|三、房屋安全鑑定目的 |

|---------------------------|

|四、鑑定情況 |

|---------------------------|

|五、損壞原因分析 |

|---------------------------|

|六、鑑定結論 |

|---------------------------|

|七、處理建議 |

|---------------------------|

|八、檢測鑑定人員 |

|---------------------------|

|九、鑑定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 鑑定單位|

| (公章)|

|鑑定人: |

|稽核人: |

|審定人: |

| 鑑定日期 年 月 日 |

-----------------------------

本標準用詞說明

1.0.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於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1.0.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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