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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稅

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稅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一些經驗知識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稅相關文章,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各種獎金如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於此類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企業職員小陳,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季度獎5000元,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

  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採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

  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徵稅

  年終獎個稅計徵方法下月調整 新演算法不再出現多賺少得

  “年終獎多,稅後所得卻少”的怪現象將被終結。記者昨天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首度公佈年終獎適用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今後,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就不用再沿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了。

  舊演算法

  稅前獎金多稅後所得少

  細心的財務人員此前已經發現,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稅前獎金多、稅後所得少”的現象,被業內稱為“1元稅差”。據瞭解,年終獎納稅由於採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樣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會出現“1元稅差”。在臨界點,稅前獎金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算賬

  如某單位甲職工的年終獎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個月,甲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元。500元的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所以甲應繳稅6000元×5%-0元=300元,稅後收入為5700元。

  如乙職工得到的年終獎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個月,乙的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500.08元,因為超過了500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所以乙應繳稅6001元×10%-25元=575.1元,稅後收入為5425.9元。

  可見,雖然乙稅前年終獎比甲多1元,但其稅後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稅總

  怪象源自“一個數學問題”

  稅務總局解釋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現象。

  稅總稱,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一般來說,應納稅所得額越多,應納稅額越多,稅後所得也越多,這樣才能體現國家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

  稅總稱,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實質上是一個數學問題。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了。

  不會再出現“多賺少得”

  在通知中,稅總給出了兩種年終獎的計稅辦法。

  一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二是按照最新公佈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稅總在通知中明確,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記者發現,按照新的計稅辦法,不會再出現獎金髮得多、稅後所得反而少的情況。

  劉先生年終獎為66萬元,陳先生年終獎為66.0001萬元。假設兩人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扣除標準,採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比。

  若用舊辦法計算:

  劉先生:660000÷12=55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2755,應納稅額=660000×30%-2755=195245元,稅後所得464755元。陳先生:660001÷12≈550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5505,應納稅額 =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稅後所得434505.6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比劉先生少3萬餘元。

  若用新辦法(2)計算:劉先生:660000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33060,應納稅額= 660000×30%-33060=164940元,稅後所得495060元。陳先生:660001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66060,應納稅額= 660001× 35%-66060=164940.35元,稅後所得495060.65元。

  劉先生年終獎660000元,按舊方法稅後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稅後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計算方法劉先生比以前少交稅:30305元。

  陳先生年終獎660001元,按舊方法稅後所得434505.65元,若按新法計算稅後所得495060.65元。陳先生比以前少交稅:6055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發1元,稅後所得也比劉先生多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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