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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婚假新規定

雲南省2016年婚假新規定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檔案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

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30,男方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15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

故云南婚假最長為: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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