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變化

新會計準則2015變化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新舊對比

2014年財政部修改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舊的基本準則做了一些修改。

下面表格中,新準則紅色字型為新增內容,舊準則綠色字型為刪除內容,一刪一增即是新舊準則修改的地方。

新準則(財會[2014]23號)舊準則(財會[2006]3號)
第一條至第四十一條內容沒有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淨值。在可變現淨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淨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淨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淨值。在可變現淨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淨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淨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條內容沒有修改。

透過上表可見,對《基本準則》的修改只有一處,即僅對公允價值重新作了表述。

對基本準則修訂的解讀

2014年7月,財政部作出決定(財政部令第76號),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做了修改,即對公允價值進行了重新表述。修改情況如下:

修改前的表述:(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修改後的表述:(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每位財會專業人員都很熟悉公允價值的表述,我們之前背得滾瓜爛熟的那一句話,現在換成另一句了,對那些比較懷舊的人來說,可能還真不太習慣。不過,還是那個規律,剛開始很陌生,多讀幾次多看幾次,慢慢的也就熟悉了。

可能有人會問,這次基本準則的修訂有什麼意義嗎?

首先,在基本準則修改前,已經印發了新的第39號準則《公允價值計量》,可以認為這是一種配合。一方面根據新形勢、新情況,對公允價值的計量和做法已經有了新的要求和內涵,因此應該修改會計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要求和表述;另一方面,公允價值計量的確非常重要,從39號準則的印發和基本準則的修改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開始正式在會計計量中大規模引入公允計量模式。

其次,基本準則的修訂肯定對會計教材和考試形成比較大的影響。所有教材中關於公允價值的表述都要修改為最新的表述,而新準則中對公允價值計量的要求,也是所有新的考試中所採用的標準。

最後,對基本準則的修訂最主要的目的當然是服務於經濟活動,提升會計活動中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規範性等等。包括財會專業人員在內的人們都知道會計計量的重要性,毋庸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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