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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廣告法對比解讀

新舊廣告法對比解讀

據介紹,2014年我國廣告年經營額達到5600億元,廣告市場總體規模居世界第二位,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我國廣告業的飛速發展,實施20年的現行廣告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新《廣告法》與現行的廣告法相比,新增33條,刪除3條,同時修改37條,對原來的很多內容和規定進行了擴充和細化,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更顯時效性。下面將從廣告內容準則、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三個方面進行新舊廣告法的對比解讀。

一、廣告內容準則變化

舊廣告法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準則,新廣告法增加到17種。凡是和消費者生產生活聯絡比較緊密的,幾乎都囊括了進來。

1、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管更加嚴格

新《廣告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2、房地產廣告需格外審查

新《廣告法》針對目前市場上越來越多的房地產廣告的出現,且部分房地商為了達到宣傳效果,不惜採用誇大宣傳、虛假廣告的形式,從而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新廣告法特別將房地產廣告單獨羅列出來,規範房地產廣告內容。

3、規範教育培訓類廣告

新《廣告法》明確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不能用名師、名校、升學率等字眼宣傳。

4、嚴禁菸草類廣告

新《廣告法》對菸草廣告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禁止在一切大眾媒體和公共場釋出菸草廣告,禁止變相(如冠名贊助等形式)釋出違法廣告。

5、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更具體

新《廣告法》明確界定了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為虛假廣告的認定設定了具體標準,因此,今後司法實踐對認定虛假廣告相對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6、明星代言風險更大

新《廣告法》引入了廣告代言人的概念。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人、明星代言廣告將被明確納入新《廣告法》管理範疇,還專條明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做代言。

二、廣告行為規範變化

新增三類廣告行為規範

1、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星二代們"吸金"受阻,新《廣告法》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2、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誘導式廣告宣傳

新廣告法規定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3、網際網路廣告同時適用新《廣告法》各項規定

新《廣告法》增加了對網際網路等新媒體的廣告活動規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網際網路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

新《廣告法》對廣告行為的規範

三、法律責任變化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新《廣告法》六大亮點:

一、廣告定義更明確

二、廣告代言負連帶責任

三、傳送廣告須經同意

四、違法處罰力度加大

五、補充完善廣告準則

六、明確電信運營商責任

新《廣告法》的實施將有效整頓廣告市場秩序,有力保障廣告產業發展,使廣告業在人民群眾和消費者當中樹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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