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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假工資怎麼扣

北京病假工資怎麼扣

關於企業職工病假事假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如下:

第一、病假:

1、病假的醫療期。

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的解釋,以及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病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險發(1995)109號)的規定,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2、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勞動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事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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