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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沒有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如何處罰以及罰款如何處理的規定。

由於我國過去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賠償機制,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常常發生由於肇事者的逃逸或者無賠償能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身傷亡難以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的現象。一方面加重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痛苦和損失,另一方面也極易誘發社會不安定因素,為解決這一問題,這次立法借鑑了國際上通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制,明確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為了保障這一強制保險制度得到有效執行,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時的救治和補償,本條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規定了處罰。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給予處罰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本?款規定的處罰物件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由於法律已明確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因此,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都有責任和義務,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二、處罰、處置的手段有兩種:1.扣留機動車至其依法投保。2.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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