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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險新規定

生育險新規定

生育險新規定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將執行此項規定。按照新規定,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其中,職工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一)生育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的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紮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規定明確,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此外,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是: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紮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紮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

職工按照規定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職工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逐月墊付。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用人單位未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逾期不改正的,將面臨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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