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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帶薪年休假規定

國家帶薪年休假規定

  國家法定年假規定

  北京沈斌倜勞動法律師

  您好,沈律師,我想請問下您關於年假制度的規定,我是2010年11月16日進入我現在的公司,2011年11月16日我開始休2011年度的年假,現在我想休2012年度的年假可以嗎?

  北京沈斌倜勞動法律師答疑:

  年假,指給符合休年假條件的職工每年一定天數的帶薪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法定的帶薪年休假。

  年假原本是企業自願提供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希望員工透過休假來緩解緊張工作帶來的壓力,用更好的狀態投入工作,從而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但自從國務院公佈並於 2008年1月1日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製定公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來,年假就帶有了強制的意味。

  一、適用年假的前提條件: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年假的計算方法及年假的國家規定:

  年假的計算辦法: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三、年假與其他假期的關係: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四、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工資怎麼計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五、不享受年假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結論】:關於職工在實際工作中所享受的年假休假天數應根據該職工個人情況予以確定,該網友可以根據本文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判斷是否符合享受2012年年假的條件,如果已經符合,可以向單位申請,如果單位未安排休法定帶薪年假,那麼在這位網友離職時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將未休的帶薪年假折算成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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