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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地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辦理註冊登記。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等發生變更時,應當持有效證明,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因調任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且到其他地區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到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並於辦理調轉手續後的三十日內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重新辦註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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