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考試> 自學考試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3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自學考試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係。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後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後,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於丙的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後發生的原因行為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的權利(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

  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於甲。甲於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並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係,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佔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對於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於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採無過錯原則;對於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並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合同的保全(第73—75條)

  1.代位制度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怠於”有特殊含義:唯有以訴的'仲裁的方式追討債權,才是“非怠於”;否則,均為“怠於”。

  (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①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③甲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④甲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⑤甲的怠於行使已經危及到乙的債權實現。

  (2)代位之訴: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為第三人;

  ②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

  ④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勝訴後,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並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

  ⑥原告因代位之訴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

  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範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併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為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

  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為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

  ②管轄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④期間: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5年。

【自學考試合同】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