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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6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社會保險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除公司另有規定外,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僱員。

  第二章社會保險的種類和繳費基數

  第三條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地購買僱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受益人由保險合同指定。

  第四條社會保險費根據社保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工資基數及費率來確定。

  第五條公司和僱員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並按規定比例分別負擔。

  第六條僱員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繳,財務管理部門每月從僱員工資中直接扣繳,不得減免。

  第七條為簡化公司按月購買社會保險的手續,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為僱員購買社保時相關部門核定的工資數額作為繳納基數。

  第三章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

  第八條公司統一為僱員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並辦理相關手續,僱員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形式審查。

  第九條公司財務管理部門應向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型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僱員當月應繳的個人社保費用採取預繳方式,即當月的社保費在發放上個月工資時從上個月的工資中扣除。

  第十一條社會保障卡的制卡費由公司承擔,補換卡費等工本費由僱員承擔,收費標準以勞動保障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僱員入職後,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報財務管理部門為僱員購買社會保險,無須僱員申請。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彙總每月購買社保的人員名單,按許可權審批後於每月15日前交財務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部門於每月15日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協助財務管理部門核實僱員個人資料。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部門在填報各類申報表之前應經董事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審批人確認。

  第十七條公司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呈報董事總經理並向市地方稅務局申請延期繳納。

  第四章工傷保險事故的處理

  第一節工傷事故緊急處理程式

  第十八條僱員發生工傷事故的,首先應告知身邊的同事,由同事協助採取急救措施,工傷僱員或周圍的僱員應立刻通知部門主管或經理,並根據傷情立即採取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工傷僱員所在部門主管或經理在獲悉事故發生後,立刻通知工業安全委員會及人力資源部。工傷僱員所在部門主管或經理,以及工業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第一時間(3小時以內)趕到事故現場。

  第二十條一般護理不能解決問題的,工業安全委員會或用人部門應立即安排送傷者到鎮級以上且保險單位認可的公辦醫院進行治療。一般情況下應將工傷僱員送往鎮級或鎮級以上醫院就診。

  第二十一條如需住院治療,必須在市級醫院或遵守公司安排。

  第二十二條需要進行緊急處理的,可在就近醫院緊急處理,並在不影響病情的前提下儘快轉送至上述指定醫院治療。

  第二十三條重大工傷事故的處理應當成立工傷事故處理小組。工傷事故處理小組由以下部門派員組成:人力資源部、事故發生部門、工業安全委員會及其它相關部門,組長由人力資源部委派。

  第二十四條工傷事故處理小組在接到工傷事故通知後應立即派人赴工傷發生現場,安排工傷急救、瞭解事故的發生經過、調查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初步擬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五條無需成立工傷事故處理小組的,用人部門及工業安全委員會應瞭解事故的發生經過、調查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初步擬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後,用人部門應填寫《安全隱患及意外事件調查報告》,並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後,送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應積極採取糾正和預防的措施,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發生三人以上重傷或人員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及時安排搶救外,工傷事故處理小組應安排專人保護現場,並且除應立即趕赴現場外需經董事總經理批准後在24小時內將真實情況向相關政府部門備案。

  第二節工傷申報及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九條

  經用人部門總監、總經理及人力資源部總監批准後,在僱員發生工

  傷事故之日起30日內,人力資源部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障機構申請延長時限。逾期不申報的,由公司相關責任者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工傷費用。

  第三十條如公司人力資源部未按照以上規定的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則工傷僱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分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部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分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填寫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公司與受傷僱員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初次醫療的診斷證明;

  (四)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

  (五)工傷僱員身份證影印件;

  第三十二條公司或申請工傷認定的僱員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工傷認定申請表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或申請工傷認定的僱員應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補正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對工傷認定申請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由人力資源部指定專人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分局一般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人力資源部應當組織論證該決定是否符合事實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見後報送董事總經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分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經董事總經理批准,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十六條工傷僱員在治療期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公司、工傷僱員或直系親屬應在僱員醫療期期滿三十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有關資料:《市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工傷僱員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醫療檢查報告等。

  第三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一般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人力資源部應當組織論證該結論是否符合事實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見後報送董事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經董事總經理批准,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也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節工傷費用核銷程式

  第三十九條工傷僱員應將疾病證明書、醫藥費單據和檢查結果單等憑證交人力資源部。

  第四十條僱員被認定工傷後,所需各項醫療費用由社保基金承擔。

  第四十一條經市勞動行政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公司墊付醫療費的,財務管理部門應當申請返還所墊付的醫療費。

  第四十二條僱員因工負傷未致殘的,人力資源部應當在醫療終結後30日內,持上述有關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第四十三條僱員因工死亡的,人力資源部應當在醫院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第四十四條公司為僱員購買了商業保險的,人力資源部應當向商業保險公司提交資料進行理賠。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依法應當由公司承擔的工傷待遇,經董事總經理批准後,應當及時支付給僱員或其家屬;依法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待遇,一般公司不予墊付,確需墊付的,應當報董事總經理批准。

  第四十六條工傷僱員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十七條工傷僱員被鑑定工傷殘疾等級後,僱員或其家屬享受以下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四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司支付:

  (一)工傷僱員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

  (二)工傷僱員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公司未派人護理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三)工傷僱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九條僱員由於自身的原因(如提供虛假身份資料參保等)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提供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僱員因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發生工傷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給予僱員處罰,並可以要求僱員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一條需要企業承擔工傷責任的,應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擬定處理方案,報董事總經理批准執行。

  第五十二條參保的僱員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就醫結賬時,不按規定出示、使用相應的社保卡,所發生的費用社保部門不予報支的,後果由僱員自負。

  第五十三條僱員滿足法定條件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保險待遇的,應依法向相應的保險基金申請。

  第六章社會保險的停止和退出

  第五十四條僱員離職時由財務管理部門核實該僱員購買社會保險的情況,並在相應的離職檔案上註明停保時間及需扣除的社保費用。

  第五十五條財務管理部門每月整理僱員停保名單並辦理停保手續。每月8日前辦完離職、調動等手續的僱員,於辦完手續的當月停保,結算工資時當月不扣社保費用;每月8日後辦完手續的僱員,於辦完手續的次月停保,結算工資時扣取該僱員當月應繳的社保費用。

  第五十六條人力資源部為退保僱員開具退保證明,並指引僱員辦理退保或轉移保險手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法規相關條款的適用條件發生調整時,按相關法規執行。

  第五十八條公司與僱員的特別約定的與本制度不相符的,按公司與僱員的約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公司原有相關制度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六十條本制度的解釋權人力資源部。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於xx年xx月xx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於xx年xx月xx日公佈,並於公佈之日起實施。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2

  摘要:“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是社會保險事業的基本方針,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以及城鎮化、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的與時俱進,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仍存在不足。本文透過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提高基金預算體系的管理能力、完善保障制度、促進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完善基金監督體系等突出問題,並在文中探討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及方法,給社會保障事業的統籌謀劃提供些許方向,推動社會保險事業的法治化建設和精細化管理。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風險控制;最佳化措施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下,為使財務資金更好的支撐社會保險,所建立的一種用於支付社會大眾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固有資金。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隨著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重視程度的上升,相應的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應運而生,保證各項基金足額髮放、確保社會群體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已成為社會保險事業的主旋律。新會計制度下,合理編制基金預算,強化收支預算執行也是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重要任務,為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分析,穩妥開展基金投資運營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中佔領一席之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大背景下,社會保險事業尤為注重全面降低基金執行風險,透過制定內部監督制度、最佳化基金管理內容、提升基金建設水平,進而推動社會保險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一、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現狀

  (一)基金預算體系管理力度不夠

  雖然各地政府及各級人社部門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但在實際落實過程中,基金預算體系的管理力度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預算編制方法較為落後,仍在使用以上年決算為基數,結合本年度增長率,從而確定預算指標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響預算編制的系統性和科學性;(2)社會保險繳費週期過長,拖欠繳費現象嚴重,難以保證基金預算的平衡性;(3)基金預算收入來源模糊,基金結餘資金的投資收益未在基金預算中反映,收入列示不完整,可能存在腐敗現象,不利於對基金預算收入的管理,進而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產生不良影響[1]。

  (二)保障制度尚未完善

  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具有“內在穩定器”的作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處於成長時期,現有制度仍需完善。其一,生育保險制度的保障範圍狹窄。在就業過程中,許多職業女性因生育的問題,就業成為職業女性的難題。同時,不同地區的生育保險待遇不同,沒有統一的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呈現不均衡性。其二,工傷保險注重物質保障,對因工傷而不能繼續工作員工的康復保障不夠。此外,工傷認定標準不清、內容不全,隨著勞動力市場的興起,高危行業的工傷頻發,由於工傷認定標準不清,導致工傷保險的運營管理不規範,職工得不到充分保障。我國目前對工傷的認定內容有十項,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工傷的表現形式遠遠超出這十項內容,因此,工傷認定的內容需要完善。

  (三)基金存在貶值風險

  隨著社會保險基金覆蓋面積擴大,民眾參與社會保障的人數逐年增加,規範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刻不容緩。社會保險基金具有長期性,屬其他應收款會計科目,部分地方政府和人社部門未意識到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簡單的進行基金收付管理,降低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益回報率[2]。同時,社會保險基金數量龐大,經常被用於應急事件,存在亂用、挪用現象,使財務風險程度上升,難以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由於基金數量巨大,銀行為提高自身競爭力,透過各種優惠政策吸引民眾儲存保險基金,這類基金儲存週期較短,同時受到通貨膨脹和利率浮動的影響,社會保障基金存在貶值風險。

  (四)基金財務制度監管有待加強

  從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現狀來看,監督體系的作用被弱化,監督過程相繼出現問題。第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監管不到位,內部監管人員崗位職責不明晰,不能保證預算編制和決算的完整性,預算執行階段監督力度不夠,不能及時發現預算方案在落實過程中的具體問題,阻礙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體系的完善。第二,基金支付管理缺乏有效監管。隨著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普遍落實,基金支付面臨著被惡意欺詐的風險。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部分退休人員多次跨省繳納養老基金,過多領取養老基金;有些未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提前申領養老基金;甚至有些人員死亡後,其親屬不報停,繼續申領退休基金等。以上問題發生的主要因素是在基金支付管理過程中缺乏嚴格的監督管控,導致基金支付的欺詐現象頻發。第三,對會計核算體系監管力度不強,不能及時監督財務人員處理基金欠繳費問題,使財務風險程度加深,制約著財務管理制度的日趨完善。

  二、最佳化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措施

  (一)提高基金預算體系的管理能力

  基金預算體系是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完善的基金預算體系不僅可以滿足當下社會整體要求,還能為未來預算體系的創新奠定堅實基礎。首先,轉變傳統基金預算編制方法,綜合應用預測法、增長法等,根據零基預算原則,將保險繳費人數、繳費率、繳費基數等資料按照科學方法進行計算,從而得出本年度預算指標,增加預算指標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其次,地方政府和人社部門應加強徵繳力度,應用強制力和約束力加快社會保險繳費程序,縮短繳費週期。同時,人社部門需提高對社保徵繳情況的關注程度,承擔收支平衡責任。最後,將基金預算的收入全部納入基金預算體系,不僅要將新增的預算收入及時納入,還要重點關注社保結餘資金投資收益的納入,不僅可以保障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的完整性,還能有效避免不當行為,完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體系。

  (二)完善保障制度

  人社部門需根據社會保障制度現狀,對制度的不足之處加以完善。針對生育保險制度問題,人社部門需適當擴大生育保險的保障範圍,給予職業女性更多就業權利,同時,需加強對育兒假期的待遇關注,適當延長男性帶薪假日,減少家庭壓力;建立統一的生育保險待遇及制度,降低各地區間差異,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針對工傷保險制度問題,人社部門需先建立工傷防範措施體系,提高職工對工傷風險的認識,減少工傷發生的機率;對於因工傷而不能繼續工作的職工,人社部門需將物質保障與康復保障並重,適當承擔員工的部分康復訓練費用;針對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進行評價和認定,明確工傷認定標準,規範工傷保險金的運營管理,對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進行評定,也能增加工傷的認定內容,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進一步促進就業市場的穩定,提升民生的幸福指數,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條件。

  (三)促進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其核心在於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就需要不斷最佳化基金管理水平。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門需充分認識到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結合社會保險基金當前情況,加強對財務人員綜合素養的培養力度,精準制定收繳實施細則,強化社會保險基金資訊化建設,改善基金收支管理能力,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進一步促進社會基金保值增值。此外,在社會保險基金中引入商業化機制,適當利用商業保險為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提供更多保障,拓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將基金投資於資本市場,持續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範圍,在確保投資渠道安全的同時,降低基金財務風險,增加社會保險基金價值。同時,將基金投資於資本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宏觀調控對其影響,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效用,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降低基金財務風險[3]。

  (四)建立健全基金監督體系

  完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監管體系,不僅為基金政策貫徹落實提供有力的保證,而且為日後社會保險基金創新打下堅實基礎,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門需從各個方面完善基金財務制度監督體系。一方面,需加強對社保基金預算的監管,結合基金政策實施情況,落實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明晰內部監管人員職責範圍,積極參與基金預算的編制和決算,協助決策中心制定合理的預算方案。另外,強化對預算方案執行的監督,應用現代化資訊科技實時動態監控,切實改進預算方案的不足之處,推動監督體系的建立健全。另一方面,嚴格監督控制基金支付管理體系,維護個人基金資訊管理系統,對申請發放各項基金人員的參保資訊依次核實,確保其醫療狀況、退休年齡、失業證明、工傷認定、生育情況等資訊真實有效,各省聯動,避免騙領、冒領、多領保險基金現象發生。同時,強化對會計核算體系的監管,建立內部審計小組,定期檢查基金財務制度落實情況,及時督促財務人員處理欠繳費現象,保證基金收支平衡,降低財務風險,進一步促進基金財務制度監管體系的完善[4]。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健全與社會保障事業的穩步前進息息相關。社會保險體系應堅持實事求是,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不斷探索實現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目標藍圖。在積極完善社保基金財務管理制度過程中,社會保險事業仍然存在基金預算體系管理力度不夠、保障制度尚未完善、基金貶值風險、基金財務制度監管有待加強等重點問題。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門需嚴肅對待上述問題,結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實際情況,切實解決以上問題,為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創新添磚加瓦,也為社會保險事業的穩步前進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徐文娟.淺論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J].商訊,20xx,201(11):55-56.

  [2]王冬梅.淺論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J].納稅,20xx,251(35):239-240.

  [3]董延濤.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辦法探究[J].知識經濟,20xx(15):42,44.

  [4]徐銘徽.論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J].現代經濟資訊,20xx(06):238.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3

  為保障社會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上級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結臺我區社保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認真執行國家財經政策、財經紀律和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管號社會保險基金,加強保險基金活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管。

  二,嚴格遵守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專戶儲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籌集不得任意擴大或減少統籌專案收繳比例和金額,要及時收繳、儲存、登記,單獨建帳、建卡。準確建立、核算職工個人帳戶。

  三、正確使用基金會計專案。未經批准,不得任意增設或刪改總帳科目,不得刪改指定設定的明細科目;按省上的統一要求,正確設定會計帳簿和組織業務核算、如強帳目、帳實的核對和審查、防止錯帳、漏帳、重帳或違犯財經紀律等現象的發生;正確填制報表,並按有關規定的程式和時間報送。

  四、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核定、收繳、支付、上解、下撥、儲存、調劑及管理服務費和其它專項經費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不準任意擴大或減少提取和解繳比例。

  五、往來款項的結算和清理,不得長期拖欠和無償佔用對方或繳納單位的資金。不得向統籌單位收繳任何與基金無關的費用,各項規定解繳款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維護保險物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第三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條各類社會保險基金要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基金,財政部門不得用基金平衡財政預算。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規。

  第六條規範財務管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月、季、年度相互對賬制度,及時核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的基金,保證財政專戶基金與收入戶、支出戶基金帳、帳款、帳實相符,並及時傳遞資料和憑證。

  (二)實行全額結算、全額繳撥的辦法,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和及時劃轉撥付。

  (三)各類社會保障基金要分類建帳、封閉執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佔和調劑。認真做好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和資料記錄工作。

  第七條加強結餘基金的管理。經辦機構年初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基金結餘分配計劃,結餘基金除預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轉存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活期存款應按國家規定的同期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基金結餘較多的單位,經辦機構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結餘基金安排建議。

  第八條強化內部監控工作,實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資訊化。

  (一)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建立內部監控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自身內部監督。基金狀況依法應當公佈、公開的,要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要建立參保人員和參保繳費情況資訊庫、個人賬戶資料庫、基金管理資料庫,依靠資訊化手段,開展基金管理社會公示,方便查詢和有效監管。

  (三)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妥善管理各種相關業務和會計檔案,為實施監管提供基礎性條件。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5

  1、養老保險:

  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解除勞動義務的年齡界限,以及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a)養老保險適用於公司全體正式員工(含聘用工);

  b)養老保險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形式;

  c)養老保險費用由公司及員工按比例共同承擔,費用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2、失業保險:

  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保險制度。

  a)失業保險適用於公司全體正式員工(含聘用工);

  b)失業保險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形式;

  c)失業保險費用由公司及員工按比例共同承擔,費用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3、醫療保險:

  是當人們因生病、受傷或生育需要治療時,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特定的物質幫助,提供必須的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保險制度。

  a)醫療保險適用於公司全體正式員工(含聘用工);

  b)醫療保險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形式;

  c)醫療保險費用由公司及員工按比例共同承擔,費用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4、工傷保險:

  是指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的保險制度。

  a)工傷保險適用於公司全體正式員工(含聘用工);

  b)工傷保險費用由公司全額給付,員工個人無須交納。

  5、生育保險:

  是指標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a)生育保險的物件是公司女職工(含聘用工);

  b)生育保險費用由公司全額給付,員工個人無須交納。

  6、員工社會保險的辦理程式

  6.1制定社會保險購買計劃:

  a)綜合部經理依據保險有關法規結合本單位現狀,制定本公司的社會保險購買計劃,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購買保險的法律依據;

  --單位員工情況;

  --購買險種建議;

  --所需費用預算。

  b)總經理審批:總經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對保險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現狀簽署購買意見:

  --全部同意購買的,由綜合部經理按正常手續辦理;

  --同意購買部分保險的,需註明購買哪幾種保險,然後由綜合部經理按正常手續辦理;

  6.2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a)按照保險的要求,單位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b)綜合部經理負責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c)綜合部經理負責聯絡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d)綜合部經理準備以下證件和資料:

  --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法人程式碼證書;

  --保險機構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e)填寫有關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表格,並將單位證明和資料一併報社會保險公司確認。

  6.3統計資料:

  a)綜合部文員依據員工每月變動情況統計《代扣代繳明細表》,內容包括:部門、姓名、性別、購買險種、單位繳款、員工繳款、小計等欄目。在此基礎上,統計《保險費申報表》;

  b)綜合部經理稽核無誤後予以簽名確認按正常程式辦理;發現問題返還文員重新辦理;

  c)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根據保險計劃稽核後予以審批,由綜合部經理按正常手續辦理;

  d)綜合部文員將《代扣代繳明細表》、《保險費申報表》影印兩份,一份交財務部,一份存檔,原件報保險公司。

  6.4辦理保險繳費申報:

  綜合部經理每月5日前,到保險經辦單位辦理申報手續,報送以下表格由保險公司扣款。

  a)《保險費申報表》;

  b)《代扣代繳明細表》。

  6.5費用扣繳:

  a)綜合部文員在員工每月工資表中扣除代扣代繳部分;

  b)財務部依據《員工工資表》及《保險費申報表》,核對保險公的扣款(一般透過銀行劃撥):

  --保險經辦單位的扣款=員工保險交款+公司保險交款;

  --扣款有誤的報綜合部複查;

  --扣款無誤的,將保險公司的開具的發票憑證予以報銷(按《費用報銷標準作業規程》辦理)。

  6.6社會保險費的轉移:因員工離職、入職等原因引起的社會保險費轉移按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辦理。

  6.7社會保險費的收費標準按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辦理。

  6.8資料儲存:保險資料單獨歸檔,長期儲存。

  6.9其他保險的申報與辦理等程式按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其不同特點參照員工社會保險程式辦理。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6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龍海市供電公司社會保險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龍海市供電公司社會保險管理。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單位應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

  《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勞動部、山東省《關於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辦法》

  3職責

  3.1職能與分工

  人事部是龍海市供電公司社會保險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的貫徹執行、檢查工作。

  3.2責任

  3.2. 1貫徹政府、上級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

  3.2.2負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3.2.3負責職工離退休時的社會保險計發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的調整。

  3.2.4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上繳核算和管理工作。

  3.3許可權

  3.3.1對違反國家社會保險政策及規定的事項,有權提出否定意見。

  3.3.3檢查公司離退休費用支出情況。

  3.3.4有權解釋社會保險基金各相關指標的管理內容。

  3.3.5有權針對基金管理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政策和業務管理

  4.1.1負責起草公司有關社會保險管理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1.2每年一月核定所有職工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的統一口徑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計提基數,由企業按月從成本計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4.1.3每月根據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統計彙總全公司企業應提和個人應繳統籌基金情況,作為收繳統籌基金的依據。

  4.1.4每月統計、彙總全公司離退休人員增減情況和基本養老金增減情況,作為撥付統籌基金的依據。

  4.1.5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

  4.1.5.1建立個人帳戶

  每月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個人帳戶,並將新建帳戶人員的基礎資料分別增加到《在職職工基本情況資料表》和《當年繳費臺帳資料表》中。根據建帳人員起薪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其本年月繳費基數。

  4.1.5.2繳費基數管理

  每年年底對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接收、稽核計算本年月個人繳費基數。每年初稽核在建帳戶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和上年實發薪月數等資料,並將稽核合格的記錄存入本年繳費臺帳表;然後根據本年公佈的濟南上年平均工資和每個帳戶的人員類別計算生成每個職工的當年月繳費基數;列印本年個人月繳費通知單。

  4.1.5.3個人帳戶資料維護

  每月對在建帳戶的個人基本情況資料中有關專案的動態變化做相應變更和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專案進行修改;對在建帳戶有關人員本年繳費臺帳中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的有關資料項進行修改。

  4.1.5.4個人帳戶轉移。

  4.1.5.4.1帳戶轉出處理。根據職工調出通知單,稽核基層單位申報的帳戶轉出申請。

  4.1.5.4.2帳戶轉入處理。根據在職職工調入通知單,按月申報職工帳戶轉入手續。

  4.1.5.5帳戶封存與啟封管理。在建帳戶職工由於各種原因停止和恢復繳費時對帳戶進行封存處理和帳戶啟封處理。

  4.1.5.6帳戶的終止與支付。對於符合《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規定,對在建個人帳戶進行一次性支付全部儲存額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4.1.5.7帳戶核查確認。對上年職工個人帳戶進行逐級核查確認,經過核查確認的帳戶資料將以對帳單的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同時結轉儲存上年帳戶資料,開始進行下一年度帳戶執行。

  4.1.5.8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管理。

  4.1.5.8.1退休人員帳戶稽核。月稽核退休人員的資料,返回稽核結果。稽核確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計算養老金。

  4.1.5.8.2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與在職職工個人帳戶一起進行結息。

  4.1.5.8.3按月核減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

  4.1.6每年四月一日執行社會保險的定期調整制度。

  4.2.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

  4.2.1.3.2.1根據國家和省政府認定的專案和標準,按月核算離退休金。

  4.2.1.3.2.2職工在職或離退休後死亡,根據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個人繳費本息餘額,向其法定繼承人支付基金。

  4.2.1.3.2.3職工跨統籌範圍調出時,根據個人帳戶轉移額轉移基金。

  4.2.1.3.2.4離退休人員服務費、困難補助費、死亡喪葬費、撫卹救濟費、取暖費、醫藥費、矽肺病患者定期醫療補助費等,按省政府的規定的列支標準上報領取。

  4.3資訊反饋

  4.3.1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並就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3.2及時答覆和處理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問題。

  5檢查與考核

  5.1針對公司社會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所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5.2本標準執行情況按公司業績考核辦法進行獎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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