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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公司保密協議

設計公司保密協議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設計公司保密協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設計公司保密協議1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證號:鑑於雙方正在進行軟體產品專案的實施,為確保專案實施中涉及的技術資訊和技術資源不被洩露,保護甲方的技術秘密,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簽訂如下技術保密協議: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採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1、技術資訊: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體系統、資料庫、執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件、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資訊: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絡方式、需求資訊、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專案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主動採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

  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複製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3、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

  第三人披露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第三條 保密期限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________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________年後,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____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資訊透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宜約定________年或________年保密期限。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 保密費用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的保密費,此處不再重複支付。

  第五條 違約責任風險提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洩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對披露方的保密資料為任何披露的, 接受方一經披露方要求,應立即停止任何違反本協議義務之行為,並採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響。

  第六條 爭端爭議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則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計公司保密協議2

  本協議由下述雙方於 年 月 日在_____簽署。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乙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鑑於:

  乙方受聘在甲方任職,並獲得甲方支付的勞動報酬。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雙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的機密及不得利用知悉和掌握的甲方機密從事與甲方產生或可能產生競爭的工作、業務的有關事項,茲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除非另有約定,本協議中下述用語含義如下:

  1、機密:甲方擁有或使用的全部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2、技術秘密:包括設計方案、硬體設計檔案(含設計圖)、軟體、資料庫、設計、記錄、圖紙樣品、模型、工作手冊(報告)、文件、相關的函電等;該等技術秘密包括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國內外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及對公司知識的使用方法與組合。

  3、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業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法律事務資訊、人力資源資訊等。

  4、智力成果:包括任何形式的(不限於書面的、資料的、電子的方式)規劃設計方案草案、修訂案、方案、技術資料、開發的軟體、模型及其他資訊載體或產品等。

  5、任職期間: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為準,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6、離職:以本協議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任職期限屆滿或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為準。乙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亦視為離職。

  7、私自承攬:指沒有得到公司的書面指派,以任何形式與公司的客戶接觸,並以個人名義接受其委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活動,以牟取私利的行為。

  第二條 本協議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設施、裝置、機密、條件等所開發、設計、製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屬於職務成果的,其所有權均屬於甲方。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該等成果,並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不得扣留或向甲方隱瞞任何資料、資訊,並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確保甲方取得和行使所有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的申請、商標註冊、軟體登記等)。

  第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研究開發、設計、製作完成的成果,乙方認為應由其本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於該等成果完成後30日內通知甲方。甲方經核實,認為確係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依法享有該等智力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轉讓其非職務成果時,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設計的,但沒有主張權利的任何智力成果均應推定為職務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條條 雙方對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完成的成果權屬有異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透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以及甲方規定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加以善意理解,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掌握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

  第六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不得知悉該項機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該等機密。

  第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任職期間禁止與甲方的客戶私下接觸並私自承攬任何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乙方任何補償。甲方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八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任職期間禁止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介紹與甲方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乙方任何形式的離職,均不得將已形成的.或者將形成的業務帶走。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九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離職(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離職)後,仍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掌握並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承擔與任職期間同等的保密及不擅自使用相關機密的義務。乙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甲方宣佈解密或者該等機密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十條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機密的檔案、資料(含照片)、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軟盤、硬碟)、光碟、儀器、錄音(像)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無論該等機密是否具有技術或商業價值。

  第十一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的時候,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機密的一切載體。

  第十二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利用其獲得、知悉或掌握的甲方機密,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由其單獨經營,透過合資經營,或對另一公司或企業持有股份或擁有其他權益等)經營或參與經營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任何業務或活動。

  第十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其他企業擔任任何職務),不得向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直接或間接)諮詢性、顧問性服務,不得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

  第十四條 乙方如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即視為根本性違反協議的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全部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六條 如果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與本協議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簽署的其他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相牴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均已仔細審閱本協議,並已確切瞭解本協議各項條款所述的內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後果,且願意遵守本協議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設計公司保密協議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乙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鑑於:

  乙方受聘在甲方任職,並獲得甲方支付的勞動報酬。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雙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的機密及不得利用知悉和掌握的甲方機密從事與甲方產生或可能產生競爭的工作、業務的有關事項,茲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1、機密:甲方擁有或使用的全部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2、技術秘密:包括設計方案、硬體設計檔案(含設計圖)、軟體、資料庫、設計、記錄、圖紙樣品、模型、工作手冊(報告)、文件、相關的函電等;該等技術秘密包括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國內外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及對公司知識的使用方法與組合。

  3、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業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法律事務資訊、人力資源資訊等。

  4、智力成果:包括任何形式的(不限於書面的、資料的、電子的方式)規劃設計方案草案、修訂案、方案、技術資料、開發的軟體、模型及其他資訊載體或產品等。

  5、任職期間: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為準,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6、離職:以本協議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任職期限屆滿或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為準。乙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亦視為離職。

  7、私自承攬:指沒有得到公司的書面指派,以任何形式與公司的客戶接觸,並以個人名義接受其委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活動,以牟取私利的行為。

  第二條

  本協議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設施、裝置、機密、條件等所開發、設計、製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屬於職務成果的,其所有權均屬於甲方。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該等成果,並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不得扣留或向甲方隱瞞任何資料、資訊,並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確保甲方取得和行使所有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的申請、商標註冊、軟體登記等)。

  第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研究開發、設計、製作完成的成果,乙方認為應由其本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於該等成果完成後30日內通知甲方。甲方經核實,認為確係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依法享有該等智力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轉讓其非職務成果時,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設計的,但沒有主張權利的任何智力成果均應推定為職務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條

  雙方對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完成的成果權屬有異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透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以及甲方規定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加以善意理解,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掌握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

  第六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不得知悉該項機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該等機密。

  第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任職期間禁止與甲方的客戶私下接觸並私自承攬任何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乙方任何補償。甲方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八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任職期間禁止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介紹與甲方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乙方任何形式的離職,均不得將已形成的或者將形成的業務帶走。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九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離職(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離職)後,仍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掌握並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承擔與任職期間同等的保密及不擅自使用相關機密的義務。乙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甲方宣佈解密或者該等機密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十條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機密的檔案、資料(含照片)、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軟盤、硬碟)、光碟、儀器、錄音(像)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無論該等機密是否具有技術或商業價值。

  第十一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的時候,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機密的一切載體。

  第十二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利用其獲得、知悉或掌握的甲方機密,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由其單獨經營,透過合資經營,或對另一公司或企業持有股份或擁有其他權益等)經營或參與經營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任何業務或活動。

  第十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其他企業擔任任何職務),不得向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直接或間接)諮詢性、顧問性服務,不得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

  第十四條

  乙方如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即視為根本性違反協議的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全部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六條

  如果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與本協議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簽署的其他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相牴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均已仔細審閱本協議,並已確切瞭解本協議各項條款所述的內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後果,且願意遵守本協議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設計公司保密協議4

  本協議書由以下雙方於年月日簽署並生效。

  甲方:(接受方):

  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

  專案聯絡人: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乙方(提供方,設計師或設計公司):

  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

  專案聯絡人: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鑑於

  乙方擁有創意設計、概念、構思以及乙方認為應該保密的資訊,由於需要將這些資訊商業化並應用於相應委託專案,乙方將這些非公開的、保密的、專業的資訊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形式提供給甲方審閱,甲方接受這些資訊並承諾履行保密義務;雙方願以本協議規定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資訊承擔保密義務。

  為此 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保密資訊: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屬於乙方所有或專有的在資訊載體上明確標示“保密”的材料和資訊。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創意方案、設計圖紙、策劃文稿、技術資料、價格、成本等非公開的、保密的或專業的資訊和資料。

  第二條本次提供的資訊和計劃提供的資訊

  本次提供的資訊包括以下內容:

  1.

  2.

  3.

  乙方計劃向甲方提供的資訊內容和日期

  年月日提交

  年月日提交

  第三條雙方之間的所有聯絡均可透過專案聯絡人進行,專案聯絡人承擔以下責任:

  1.;

  2.;

  3.。

  任何一方如更改專案聯絡人、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應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四條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約定的交付時間內,按照對方提供的地址,以特快專遞、掛號信件或電子郵件送達創意資訊或交付設計方案之後,接收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交付時間起三十天內給予回覆,接收方如不回覆則表示預設收到。

  第五條甲方在接受保密資訊後,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對保密資訊謹慎、妥善持有,並嚴格保密,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甲方僅可為雙方合作之必需,將保密資訊披露給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並且第三方公司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承諾保守該保密資訊;

  3.甲方僅可為雙方合作業務之必需,將保密資訊披露給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合作事項的管理人員、職員、顧問和其他有關人員,但應保證該類有關人員對保密資訊嚴格保密;

  4.若甲方或有關人員違反本協議的保密義務,甲方須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乙方向甲方披露保密資訊並不構成乙方向甲方轉讓或授予甲方享有乙方對其秘密資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擁有的利益。

  第七條本協議接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中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如無法透過協商解決,則應申請仲裁解決。

  第八條本保密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且在雙方合作期間和合作結束完成之後兩年內持續有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設計公司保密協議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雙方正在進行軟體產品專案的實施,為確保專案實施中涉及的技術資訊和技術資源不被洩露,保護甲方的技術秘密,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簽訂如下技術保密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1、技術資訊:

  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體系統、資料庫、執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件、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資訊: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絡方式、需求資訊、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專案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主動採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複製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3、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第三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 保密費用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的保密費,此處不再重複支付。

  第五條 違約責任

  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對披露方的“保密資料”為任何披露的, 接受方一經披露方要求,應立即停止任何違反本協議義務之行為,並採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響。

  第六條 爭端爭議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則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

設計公司保密協議6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證號:

  保密專案:

  專案組成員:

  乙方因參與甲方關於________ 專案的有關工作,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訂立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範圍包括:

  1、技術資訊:

  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體系統、資料庫、執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件、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資訊: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絡方式、需求資訊、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專案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3、其他事項: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透過與專案對方當事人締約)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該專案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主動採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複製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3、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4、不得允許(包括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行為)或協助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5、不論因何種原因終止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後,都不得利用該專案之商業秘密為其他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包括自辦企業)服務;

  6、該專案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始終全部歸屬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對專案不同程度的瞭解申請對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在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權者除外;

  7、如發現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被洩露或者自己過失洩露秘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公司報告。

  第三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但尚未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違約罰款;

  2、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或嚴重後果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款所列。

  3、本條第2款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a、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________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因乙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1套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b、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a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損失賠償額為乙方支付不低於甲方就該專案商業秘密已發生的投資費用的1%作為損失賠償額;

  c、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權利,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託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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