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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權要遵循什麼程式

行使合同解除權要遵循什麼程式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但為了保證對另一方的利益保障,法律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權要遵循一定的程式。那麼行使合同解除權要遵循哪些程式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後,合同並不能當然解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這裡的“應當”是必須的無條件的這樣做,也就是說要解除合同,首先要經過通知對方這一法定程式。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式,行使合同解除權。無論是約定條件解除還是法定條件的解除,一方當事人在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關係時,主要應遵循如下程式:

  1、解除權的行使應遵守合同解除的條件,即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只有在出現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解除條件情況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權,而不必徵得對方同意。

  2、應當通知對方,即在解除條件出現時,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必須通知對方。在當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單方面行使解除權的,雖然不需要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必須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該通知到達對方時方發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隨之解除。解除權人不通知對方的,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有效。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時,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後,不得隨意撤銷。

  3、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在一方享有解除權時,如果該方長期不行使解除權,勢必影響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必須及時決定,不能久拖不決。故一方當事人應當在解除權行使的有效期限內及時主張解除合同,超過該期限不行使解除權,則喪失解除權,合同繼續有效。

  4、法律規定特別程式的,應當遵守特別程式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規定辦理這些手續。這類合同不僅其成立、生效需要辦理這些手續,而且變更和解除時也應當辦理。對這類合同行使解除權,該合同應在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解除。否則,不發生解除的效力。

  5、其他應當注意事項。經過公證機構公證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原公證機構審查和備案。合同有擔保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應當送達擔保人。雙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爭議時,可向合同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由其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只能確認解除合同行為的效力,而不能解除當事人合法有效的合同。有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未經通知對方,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解除其與對方的合同,這有悖於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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