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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員工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對員工試用期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適用範圍是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但是試用期的期限一般是多長?關於試用期員工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一)試用期屬法律規定的約定條款之一。

  由於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證明了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中。其中,六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六個月、一年、兩年。故此,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並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

  (二)試用期只能試用一次。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僅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那種在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以重新約定試用期為由,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的做法是違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三)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沒有依據以上規定,隨意約定試用期,且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時間不相匹配,該用人單位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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