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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是由誰來做的

醫療事故鑑定是由誰來做的

  醫療事故鑑定誰來做?

  對醫療事故鑑定是對患者承受傷痛的交代,也是醫院方是否有責任的憑證。那麼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後,如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呢?哪些機構能夠做醫療事故鑑定呢?本文就把關於醫療事故鑑定誰來做的問題作如下說明。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專家鑑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透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鑑定誰來做?對劃定醫療事故責任十分重要。希望小編整理後的這方面知識,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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