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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與國際貿易法律研究論文

氣候與國際貿易法律研究論文

  一、貿易與氣候論文聯盟的關係

  如今有很多的因素都在影響著氣候的變化,而自工業革命以來,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引起的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使貿易成為影響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導致如今它們之間的關係相互依存、相互制約。

  (一)氣候變化對貿易的影響。2009年世界貿易組織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發表的《貿易和氣候變化》的報告中提到,全球經濟都將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一方面從橫向上看,氣候變化會影響到國際貿易的數量:氣候的惡劣必然會減少一些依賴環境而存在的貿易;從縱向看,氣候變化會影響國際貿易的模式:氣候的變化很可能會影響到甚至會改變一個國家的比較優勢,導致經濟格局的變化,使得一些國家失去傳統的比較優勢,影響到本國的經濟。另一方面氣候變化增加了貿易的脆弱性:氣候變化會增加國際貿易的供應運輸和銷售環節的脆弱性,這種脆弱,反過來又增加了貿易的成本,比如惡略的天氣可能會導致交通的關閉,有些甚至會破壞貿易所依賴的設施。

  (二)國際貿易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所有貿易品只要有生產和運輸就會對氣候產生影響,因此貿易對氣候的影響可以從生產和運輸環節來說明。國際貿易經濟學家將貿易的環境效應分為了三部分,筆者將其分為兩部分:

  1、規模效應。是指隨著世界對國際貿易品需求的增加,而引起的貿易品生產數量的增加,隨著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從而影響到生產環節能源消耗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規模的擴大和能源的消耗會對氣候產生消極的影響。

  2、技術效應。是指貿易的開放,技術的競爭會導致產品價格的差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在價格上必然會高,這些結構的改進需要技術的投入。國際貿易中各國一般都會選擇有技術含量的產品,來調整國內內部的產業結構,相對而言技術的進步會追求能源消耗的'節約,因此在生產過程中,溫室氣體排放較少的貿易品所佔的比例上升,溫室氣體排放較多的貿易品所佔的比例下降,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那麼溫室氣體排放就會減少,反之就會增加。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國際氣候與貿易是相互影響的,我們要保護環境與促進貿易自由化就要平衡這兩個方面的矛盾,保證在促進貿易發展的過程中減少碳的排放,維護氣候安全。目前,國際社會在解決氣候問題上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這也對國際貿易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戰。

  二、氣候變化對國際貿易法提出新的問題

  目前,國際上各國正相繼提出自己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加強制定國內氣候政策方面的工作。從碳排放的角度看,為了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越來越多的國家欲在國際貿易領域採取徵收碳關稅這一做法來緩解經濟壓力,這些政策和措施給國際貿易法領域帶來了新的法律問題。從貿易法的基本原則來看碳排放問題:

  (一)稅負公平原則:碳關稅在國際上的每一個國家的國內法中都有規定,一般將其規定在國內環境法當中,所以我們可以把它看作是環境稅的一種,一般情況下一國在徵收環境稅時要將碳稅包括其中,大多數國家都會採取原產地原則或是目的地原則徵收。也就是說,當一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環境汙染時,在一國國內徵收碳稅時標準是統一的,不會出現重複徵收。但是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國徵收環境稅的原則不一樣時,比如當一國實行目的地原則而另一國採用原產地原則時,一種商品從一國到另一國就會遇到重複徵稅的問題,既要負擔出口國徵的環境稅,又要負擔進口國的環境稅,從而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在相當程度上會阻礙納稅人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積極性,wto框架下碳關稅合法性將遭遇兩難判斷。

  (二)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是 wto中的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要求任何成員國給予另一成員國國民的優惠,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這就要求徵收碳關稅的國家在制定徵稅標準時不應有所不同。碳關稅的徵收是處於多邊的國際貿易體系之下,根據wto的徵稅規則,“產品的關稅不能因為生產方法不同而區別對待”,碳關稅的設定是有違wto基本規則的。在發展中國家,由於生產工藝相對落後,能源效率低,其產生的碳排放量要超過發達國家生產相同產品的排量。因此,主張實施碳關稅的國家認為,出口到同一國家的不同能耗的產品將不能視為“同類產品”,因而不能賦予其同等待遇,需要進行不同程度的“碳調整”。這樣的操作事實上就違背了wto最惠國待遇原則。

  (三)非歧視原則:碳關稅是一種針對不同進口產品的生產過程或生產方法所徵收的關稅而不是對產品本身所採取的徵收措施。因此,當前一些國家只對一個或部分成員國徵收“碳關稅”的做法違反了gatt/wto的非歧視原則要求。

  但另一方面,《國際關貿總協定》第二十條的一般例外條款又給碳關稅留了後門。根據這項條款,如

  果是“為保障人們,動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為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可以不受wto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約束”這兩個規則的出現使碳關稅的徵收陷入兩難的境地。而我們認為,例外條款的試用是否可以直接用作碳關稅徵收的法律依據還有待探討,因為氣候是否能夠作為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目前還不確定。

  三、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論文聯盟對國際貿易影響的法律建議

  我國作為以出口為主的發展中國家,應從法律角度提出應對氣候變化對國際貿易影響的一些建議。

  (一)加快國內相關立法。2008年我國修訂後的《節約能源法》正式施行,之後也在其他政策中提到加強環境立法的一些措施。可見,在當今情況下,我國已經逐步重視到法律在節能環保方面的巨大作用。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缺陷,從法律的制定上來看,它的規定具有滯後性,在當今國際貿易形式越發嚴峻的情況下,國際法律制度不斷地更新,我國目前的法律因為無法與社會形勢的變化具有完全的時間一致性,這就要求當社會形勢出現新的變化時,能及時修改、出臺新的法律來進一步理順氣候變化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係。

  (二)積極簽署雙邊條約。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程序因為各個經濟實體發展的不平衡與各國利益的難以協調而步履維艱,在這種情況下,地緣相近、經濟發展水平相當且經濟關係密切的國家和地區走上了區域經濟整合的道路,區域經濟合作呈現出大好局勢。在這種大環境下,積極建立區域組織的合作,簽署有利於各國的雙邊條約,條約的內容不斷擴充套件其深度和廣度,合作的內容也不再僅僅限於經濟方面。這會使我們在經濟一體化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有一席之地。

  (三)積極參與國際條約的制定。首先,我國必須積極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積極反映我們的利益和需求,確保最後形成的國際標準在我國可接受的範圍之內;其次,我國需堅定地反對任何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

  氣候變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益嚴峻,國際貿易對氣候的影響也成為突出的問題。氣候與貿易的相互衝突帶來的新的法律問題也急需解決,尤其是當下出現的碳關稅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各國國際經濟發展。中國在立足實際的基礎上,應當加快國內相關立法制定、積極參與雙邊及國際氣候條約的簽署,在主動承擔減排義務的同時也要爭取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應有的權利。這樣,才能在氣候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使我國的經濟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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