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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殘疾用具費用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殘疾用具費用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殘疾用具費賠償標準

  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殘疾用具費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導致喪失部分生理功能而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時支出的費用。《條例》規定該項費用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條例》沒有對“普及型器具”的外延加以明確界定,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國產相關器具價格進行計算。例如,山東省高院規定,殘疾用具費“按照國產中檔型器具的費用給予賠償”。另外,在實踐中還需考慮殘疾用具的更換費用及安裝費用。

  1、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髮、眼鏡等。其中義眼、假髮等雖無功能補償作用,但為社會普遍觀念所認同,仍屬殘疾用具。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2、所謂“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種中被廣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國產為限,不包括豪華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殘疾用具費“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醫療機構證明”並非專指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的證明,還包括為患者治療醫療事故損害的縣(市、市轄區)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醫患雙方為是否需要配置殘疾用具發生爭議時,可根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中對患者的醫學建議等綜合確定。

  4、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5、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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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什麼是四級醫療事故

  四級醫療事故的標準是什麼,發生四級醫療事故後應該怎麼主張賠償,賠償的具體方法應該怎計算,本文就相關問題作相應介紹。

  四級醫療事故標準: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恆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區域性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併發症。

  賠償標準

  1. 誤工費、陪護費的計算,以“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參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 傷殘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以“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參照系。即: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3. 被扶(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參照系。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而這3項指標,均必須以權威部門公佈的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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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與再次鑑定有什麼不一樣

  醫療事故鑑定有什麼具體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重新鑑定與再次鑑定有什麼不一樣,本文就相關問題作相應介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如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分析說明]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新鑑定,是指醫學會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而重新組織的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在下列情形下進行:

  1)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形下應當由醫學會重新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進行鑑定。

  2)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而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負責重新鑑定。

  所謂技術鑑定的重機關報鑑定,是指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而必須重新組織的鑑定。體現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對程式的事後監督職能。重新鑑定又分為兩種情況進行:

  其一,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其二,如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由於重新鑑定是因醫學會組織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鑑定時醫學會不得再收取鑑定費。

  所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再次鑑定,是指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內(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申請由少、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或由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可見,提請再次鑑定是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權利。提起再次鑑定的途徑有二:其一,一方當事人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其二,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組織再次鑑定的醫學會。第二種途徑沒有問題,醫學會應當受理。第一種途徑就存在一些問題,如果醫療機構對首次鑑定結論沒有異議,但患方不服首次鑑定,請求衛生行政部門提請再次鑑定,而衛生行政部門遲遲不予理睬怎麼辦?《條例》與有關的規章對此都未作說明。因此,可以說《條例》並沒有完全排隊行政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干涉,使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還具有較重的行政色彩。

  至於重新鑑定與再次鑑定的效力問題。之所以進行重新鑑定是因為原鑑定的程式方面存在問題,因此,原鑑定自然無效,重機關報鑑定結論有效。根據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時,應當以最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作為處理依據。所以再次鑑定的效力高於首次鑑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鑑定是針對原鑑定而言的,即原鑑定既可以是首次鑑定,也可以是再次鑑定,辦要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鑑定存在鑑定程式方面的問題、需要重新鑑定的,組織原鑑定的醫學會就必須重新組織鑑定。因此,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都存在重新鑑定的可能。而再次鑑定是針對首次鑑定而言,其產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徑也與帝王將相鑑定完全不同。若對再次鑑定仍不服怎麼辦?當事人是否能直接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第三次鑑定呢?從現有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看,是不行的。根據有關規定,“必要時,對疑難、複雜並在僵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見對再次鑑定仍不服,當事人只能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判定此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以及有無必要提請中華醫學會進行第三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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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糾紛出現後,患者首先會向相關責任人主張醫療事故賠償。醫療事故也是有相應等級的。那麼,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需要賠償的範圍有哪些?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專案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並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專案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所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基本一致,將原醫療事故的一次性補償制度正式確立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但在具體的醫療事故處理中,如何確定賠償專案,正確計算賠償數額,由於目前未出臺相關解釋,以致出現醫患雙方乃至衛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因理解不一而發生分歧的情況。本文根據條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結合《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就醫療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專案和計算賠償數額問題進行探討。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專案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後,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後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透過司法鑑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鑑定。

  365小編提醒您,醫療事故鑑定是獲得相關賠償的前提。在確定了相關等級後,才能主張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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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療事故出現有造成傷殘的結果,最嚴重的情形時造成死亡。導致死亡的情形也有不同。那麼,醫療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賠償標準有哪些?有哪些專案需要賠償?

  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醫療事故中患者死亡的賠償專案有哪些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對您瞭解醫療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賠償標準有哪些,有哪些專案需要賠償有幫助。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依據及計算方式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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