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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脅迫婚姻撤銷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對關於脅迫婚姻撤銷的規定是怎樣的

  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規定為可撤銷婚姻。依據本條的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係的。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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