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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哪些情況作出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哪些情況作出決

  2000年9月5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透過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係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如果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則由人民法院裁定。

  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抗辯,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對書面審理的案件的管轄權的抗辯,應當在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抗辯不影響按仲裁程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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