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法律> 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摘 要:

  智慧財產權作為人們智慧的結晶,應該得到很好的保護,但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智慧財產權糾紛給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界帶來了深刻的影響。隨著我國伴隨著世貿組織的發展,我國加入的國際貿易的相關活動也是越來越經常的發生,與此同時法院接受的智慧財產權的案子數量和不同的種類案件也是愈發的多,而且這其中的涉外案件也是較為頻繁的,人民法院對此的案件壓力也是越來越大的,這對於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問題是受到了極大的威脅的,在此背景下本文對我國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進行研究是具有現實意義的,本文主要就是對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進行的研究分析。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案件;法律保護

  一、智慧財產權的概述

  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其實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發明和創造的東西單獨屬於自己的專有的權利,但卻是隻僅僅是在所要求的具體的時間內有效,像那種充滿智力的發明,像一些發明、藝術和文學上的創造等等,還有的就是在商標中使用的一些名稱、設計以及商標的標誌和影象等等,這都是可以被某些組織和自己所具備的智慧財產權。

  二、智慧財產權所規定的法律範圍

  我國的法律是有著明確的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範圍的,它主要就是包含著商標的權利、發明的專利權、自己的著作權以及所創造的勞動成果權等等,智慧財產權的本身就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獨有的財產,但是它的自身卻是沒有辦法根據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規定,但是卻可以給予一些獨特的法律限制。對於著作權的所明確的保護範圍主要就是與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現出的內在的情感聯絡,專利權所規定的法律保護,對申請專利權的規定就是要在所擁有的權利範圍內進行選擇,對於商標權的所保護的範圍內容還是與商標和商品有關係的,這在法律範圍中也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

  三、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和司法保護之間缺乏相應的協調

  在以往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中,行政機關的都是各自為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之間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並且這種現象還是較為嚴重的,並且對於司法機關人員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些機關部門之間缺乏相應的溝通和合作,在出現問題的時候還是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

  (二)智慧財產權中的審判機構有待完善

  從很早的時候就已經開始,智慧財產權當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機關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於它們所應用的.訴訟程式是不一樣的,這就導致了一種程式上的差異,就致使了早審判當中出現的種種弊端,浪費了大量的資源,司法權威就會因此受到影響,給訴訟人員帶來了很多的不便,像這種司法機關的“三審分立”的情況,就致使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的最大的障礙。

  就像是廣東省發動的智慧財產權的“三打兩建”工作,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嚴厲打擊群體、重複和惡意對專利進行侵權以及假冒偽劣的侵害專利權等的行為,對於那些情節較為嚴重的和反應強烈的地區為主要的突破點,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打擊專利權的假冒偽劣的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對侵權行為打擊力度較弱

  四、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建議

  (一)協調執法和司法

  在我國行政人員在執法時,由於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司法機關部門在工作時沒有達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時候就總是會因為一些不同的影響因素的而把智慧財產權的案件當作為僅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進行處理,有時候也僅僅只是透過對一些侵權人員進行一些罰款而就草草了事,這就給我國的社會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的,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更是做不到具體的保護作用。在我國就應該是堅決的杜絕這種以罰款而代替處罰的違規現象,建立這種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強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相互之間的合作機制,共同協調,再建立一個相對應的監督機制。如果行政部門在例行執法時就應該是在發現類似於侵害產權的時候為刑事部門的司法機關提供一些相對應的線索,對於某些行政機關不能確定的案件時就可以去申請公安部門進行相應的幫助調查,對於那些能夠構成犯罪的案件就應該及時的送法申辦,構不成侵權案件的行政部門也應該是要及時的做出相應的懲罰措施。

  (二)構建一個科學的審判機構

  現在的智慧財產權的最重要的一個步驟就是建議統一的執法標準,因此我國行政機關就應該逐漸的加強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為一體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樣或者是類似案件的裁判結果就會與社會效果基本一致,使智慧財產權得到切實的保護。在智慧財產權民事救濟和行政執法之間加強溝通與合作,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指導和示範作用,實現智慧財產權案件資訊共享,統一執法標準,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並給予相應的監督,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及行政機關“以罰代刑”的行為,使審判機制能夠充分的發揮出“三審合一”的效率優勢,實現審判程式的高效執行。

  (三)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可以選用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原則,懲罰性的賠償原則是具有補償和懲罰的作用,是能夠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有一個威懾的作用,因此這就是已經成為了必然的趨勢。再者就是降低我國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處罰的“刑事門檻”,減少對應領域的懲罰標準,將會有更多的侵權行為被依法處罰。從我國來看,盜版和假冒商標的犯罪行為是最為多的,對權利人和社會的影響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於這類犯罪的法律風險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結語

  現在知識經濟的發展是非常迅速的,對於知識經濟之間的爭端也是愈發的激勵的,這對於牽涉的最多的智慧財產權的競爭機制也是多發起來,因此說只有幫助其給予一個較好的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環境,才可以更好的發展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並且還可以提升我國的國際形象。

【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