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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導語:文章從任期 經濟 責任審計的責任界定、審計重點、審計評價三個方面進行研究,以便能提高審計質量,推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順利開展。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為加強任期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任期責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審計制度。

  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界定

  審計署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明確了領導幹部的直接責任,但在審計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很難嚴格區別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界定。

  (一)依據領導決策的方式進行界定

  領導的決策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方式,一是採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按照 科學 的決策程式,選擇和決定未來的行動目標和方案;二是主要依據領導者或其參謀者的個人經驗、知識、智慧和能力等,對行動目標做出決定性的選擇;三是領導者獨斷專行,靠主觀臆斷盲目決策。對盲目決策和不具備民主性和科學性的個人決策,領導人應負直接責任;對科學性的決策,由於重大的決策往往伴隨著重大風險,對其後果領導人一般承擔主管責任。對重大決策失誤專案,一定要依據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全面分析失誤的主觀原因及領導人可控與不可控因素來具體確定領導人的直接責任或主管責任。

  (二)依據內部控制設定情況進行界定

  一個單位設定了健全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則可依據內部職責分工和崗位責任制來區分領導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由領導人直接負責的工作、直接經辦的業務和直接承攬的專案,領導人對其行為和後果承擔直接責任;對其他崗位及其他人員負責的事項,領導人負主管責任。如果一個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則領導人應對整個單位的重大過錯負直接責任。

  (三)依據相關法規進行界定

  如依照《 會計 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應該負直接責任而不是負主管責任。

  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重點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既要評定業績,又要劃分責任;既要“審事”,又要“審人”;既要確定單位的責任,又要分清領導人的責任。這是區別於其他型別審計的主要特徵。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經濟責任審計專案,財務收支審計味道體現過濃而缺乏經濟責任審計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財務收支審計輕車熟路、便於操作,而其他方面問題,比如:廉政情況、民主決策、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由於受多方因素所限,審計、評價起來較為困難,因而在審計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徹的審查。因此造成最後審計結果成了財務收支審計的翻版,經濟責任審計重點不突出。  經濟 責任審計的最終目標是評價領導者的責任,因而,審計必須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自始自終著眼於“人”,抓住經濟責任這個重點,凡是與領導幹部直接相關的經濟事項就應該是審計的重點。對與領導幹部本人密切相關的經濟事項、領導幹部負直接責任的經濟事項應詳查;對領導幹部無直接聯絡的經濟事項,領導幹部負主管責任的經濟事項應抽查。以黨政幹部為例,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以及領導幹部個人在財政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等,應作為審計的重點。而由於財務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 會計 處理上的問題或單位財務收支中情節輕微的違規問題,則不必花費過多精力去追究。只有這樣,審計時才能集中精力把重點問題查深查透。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至關重要的環節,它既關係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和風險,也是被審計人和委託機關十分關注的焦點。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核心是被審計個人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能夠正確區分:是直接責任,還是間接責任;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是前任責任,還是現任責任;是集體責任,還是個人責任;是故意責任,還是過失責任等。為此,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

  指在審計評價中,要求審計人員以高度的責任感和認真、負責的態度切實站在第三者立場上,以審計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加任何主觀成份,按照客觀事物的本來面貌以寫實的手法來描述事實。

  (二)準確性原則

  指審計評價用語準確,措詞恰當,直接闡述事實,少用修飾性語言。審計評價用語切忌模稜兩可,似是而非,或漫無邊際,任意發揮。

  (三)全面性原則

  指審計評價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分析審計查出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用單個的事實或幾個指標來評價領導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整體情況。

  (四)謹慎性原則

  一是堅持是什麼就評價什麼,審計什麼就評價什麼,審計多少就評價多少。評價力求謹慎穩重,對事實既不誇大,也不縮小。二是對所評價的事項要取得充足的審計證據或證明材料、資料,防止言過其實。三是對一些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未經過審計的事項以及 法律 法規未明確規定的審計事項均不作評價,以規避審計風險。四是對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原因或受審計手段的限制不能實施的審計程式,審計組應當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做出必要的說明,並對審計過程進行客觀公正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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