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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並非無條件賠償

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並非無條件賠償

導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在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責賠償。但是不是隻要發生交通事故,無責方的保險公司都要承擔無責賠償責任呢?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關於無責賠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2年10月23日,繆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交叉口處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呂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相撞,致輕型普通貨車發生側翻,車上貨物砸到停在路邊張某的小型轎車,輕型普通貨車乘員宋某受傷。繆某的`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呂某的輕型普通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座及商業三者險,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宋某為獲得賠償向法院起訴,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甲、乙兩保險公司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後甲保險公司不服,以丙保險公司應當在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為由提起上訴。

對於丙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無責賠償責任,有不同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無責的事故車輛與受害人發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責賠償雖名為“無責”,但並不是無條件賠償。無責賠償應當考慮一個最基本的要素:無責機動車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責方機動車均應與受害人所乘坐車輛或財產損失車輛發生碰撞或接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或損壞財物實際產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碰撞”賠償原則。因此,交強險無責賠償是以損害結果與無責車輛存在一定因果關係為前提。

從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來看,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宋某乘坐的貨車沒有發生接觸,與宋某受到的人身損害無任何關係,故承保該車交強險的丙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責任,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援。二審法院採信了第二種觀點,判決無責機動車及其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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