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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新政

2016年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新政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以下是PINCAI小編收集整理的2016年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新政內容,僅供參考學習!!


(1)參保人員終止繳費離開就業地時,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全國統一的《參保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受理稽核《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4)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各項手續;

(5)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和轉移基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2016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手續一覽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條件:

1. 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不接受轉移

2. 繳費滿十年才可在參保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標準:60%

養老保險關係轉接將採取“雙轉移”模式,其中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

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分為兩段,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統籌賬戶即單位繳費則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辦理流程:

1. 新參保地稽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

2. 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

3. 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

暫行辦法規定每個流程的辦理時間最多為15日,也就是說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可在45日內完成。

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暫行辦法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說,參保者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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