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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職稱延遲退休規定

高階職稱延遲退休規定

  高階專家離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階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其離退休年齡可適當延長。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技術職務的高階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65週歲。

  延遲退休申請條件:

  1、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2、正在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專案或指導博士、碩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學科、技術帶頭人,或特殊專業、重點學科和新學科急需的骨幹;離退休後尚無人能接替其工作,以及邊遠山區和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所需要的人才;

  3、本人同意,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延遲退休所需資料:

  1、《高階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審批表》一式兩份,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2、本人檔案;

  3、由本人負責的國家、省、市重點專案(學科、業務)的相關資料。

  業務流程:

  1、接收單位的上報材料。

  2、經辦人初審。

  3、處長、副處長稽核。

  4、分管副局長審定。

  5、同意延遲退休的,由經辦人在《高階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審批表》簽署意見,將審批結果返回申報單位。

  高階職稱延遲退休政策

  為了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近日,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社廳以寧組通[2015]23號檔案轉發了該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執行延遲退休政策。

  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週歲退休。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週歲時自願退休。

  年滿六十週歲的少數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高階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於高階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有關規定執行。

  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不適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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