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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2016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有什麼優惠政策?下面聘才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司如下:

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 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貼士: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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