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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誤區

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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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誤區

誤區一、小型微利企業中的核定徵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2015年及以後年度,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誤區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同,屬於不同稅種的納稅人分類,且認定和分類標準也不一樣。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增值稅納稅人是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一定就是企業所得稅規定小型微利企業。

誤區三、小型微利企業有收入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對“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規定,包括從事行業範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標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也就是說,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沒有收入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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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從2015年1月1日起,“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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