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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裡還有待攤費用嗎

小企業會計準則裡還有待攤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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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及例解

一、預提費用在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一)按照新準則,預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1.預提短期借款利息。按照新準則,企業預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應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預提利息時,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應付利息”;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

2.預付固定資產租金。按照新準則,企業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租金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例2】 甲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管理用辦公裝置一批,每月租金8000元,按季支付。3月3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應付租金。甲公司的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1月31日計提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租金: 借:管理費用8000 貸:其他應付款8000 2月底會計處理同上。 (2)3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費用8000 其他應付款16000 貸:銀行存款24000 (二)除上述兩項業務外,還有一些業務需要在“預提費用”科目核算。 比如:預提保險費等。但是新發布的會計科目表中,刪去了“預提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也刪去了“預提費用”專案。這幾項業務如何處理,也有幾種觀點。

觀點一、一次記入損益

比如:6月末支付前半年的保險費,全部計入6月份的成本費用中。筆者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

觀點二、設定“預提費用”科目 核算時,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中反映。

觀點三、不增設“預提費用”科目 企業預提保險費等時,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應付款”專案中反映。 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專案,這裡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即不增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企業預提保險費等時,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應付款”專案中列示。企業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時,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專案中列示。長期待攤費用新準則2016

新準則保留設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

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金支出及改良支出。一般情況下,其租期及發生的改良支出受益期超過一年,此時,應設定“長期待攤費用”賬戶進行核算。

預付租金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分期攤銷時,借記相關成本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

發生的改良支出,先透過“在建工程”歸集,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付職工薪酬”等;待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交付使用時,轉入“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貸記“在建工程”;根據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進行合理攤銷,借記相關成本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

二、待攤費用在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一)按新準則規定,“待攤費用”科目中一些內容已不在該科目中核算。

1.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透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並在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2.固定資產修理費。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不再採用待攤或預提方式,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生產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預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超過一年以上攤銷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用,應在“長期待攤費用”賬戶核算。

4.低值易耗品攤銷、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採用一次轉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週轉材料”。採用其他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週轉材料(在用)”,貸記“週轉材料(在庫)”;攤銷時應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週轉材料(攤銷)”。

(二)除上述幾項業務外,還有一些需要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的業務。

比如: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  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交納印花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但是新發布的會計科目表中,刪去了“待攤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也刪去了“待攤費用”專案。這幾項業務如何處理,有幾種觀點。

觀點一、一次記入損益 這種觀點認為,待攤費用是企業已經支付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攤銷期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費用,支出發生時一次計入損益與分期攤銷計入損益對全年的損益影響是一樣的。但這裡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沒有嚴格劃分費用的受益期間,不能正確計算各個會計期間的成本和盈虧,不能體現“誰受益,誰負擔費用”。比如:2007年12月支付2008年的報刊雜誌費,是不能計入2007年損益的。

觀點二、設定“待攤費用”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併會計科目。因此,企業如有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等業務,可以增設“待攤費用”科目。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中反映。

【例1】假定某企業10月份透過銀行預付第4季度保險費12600元。其中基本生產車間6900元,輔助生產車間1800元,企業行政管理部門2700元,專設的銷售機構1200元。 支付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待攤費用—預付保險費12600  貸:銀行存款12600 10月份該企業要編制待攤費用分配表(略),然後,根據待攤費用分配表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製造費用—保險費2900 管理費用—保險費900 營業費用—保險費400 貸:待攤費用—待攤保險費4200 該企業11、12月份再做與10月份相同的會計分錄即可。

觀點三、不增設“待攤費用”科目 企業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時,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專案中反映。

一、開辦費的具體分析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裝置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檔案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開辦費和籌建期

(一)、開辦費和籌建期概念的界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二)、舊制度與新準則對於開辦費的規定

舊制度: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分期進行攤銷(與稅法基本一致)。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範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 按照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 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 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 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三)、《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及“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從中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沒有包括開辦費。

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並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採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於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注意:如果開辦費中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處理,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只能向後年度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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