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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意見書

合同法律意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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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意見書範文

受貴司委託由本律師對貴公司(簡稱乙方)與北京XXX電視商品銷售諮詢中心(簡稱甲方)洽談的《代理銷售商品合同》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稽核,現針對合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價格限制條款

合同約定:

甲方系乙方本合同涉及產品在北京地區一般代理銷售方,有權監督乙方在北京及外埠的銷售價格;

確認甲方為本合同涉及產品北京地區的 一般 代理商,在北京市場零售價不得低於電視購物價格;

乙方違反該條款,向甲方支付十萬元違約金;

本律師意見:此條款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是,一旦銷售大規模展開,在我方對市場價格管控不力或管控不嚴的情況下,對方會以此條款要求我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可要求與我方無條件解除合同。此條款一方面擴大了我方的法律義務,另一方面也變相限制了市場競爭,在我方尚無十足把握管控市場價格使其穩定在同一水平的情況下,本律師建議將此條款刪除或者將此比價限制在北京區域的同類電視銷售價格中。

二、違約責任條款

1、合同約定:乙方不按時供貨,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壹仟元違約金;

本律師意見:商品售賣過程中,因原材料緊缺、貨物在途風險等方面的原因,使供貨不及時成為可能甚至不可避免,如果不加區分地要求我方承擔違約責任,對我方而言過於苛刻。根據商業合作的慣例和基本精神,在供貨方商品缺貨的情況下,應區分原因,由雙方協商處理,儘量去彌補損失,而不是動輒以違約責任來懲罰對方。

2、合同約定:

乙方不得在甲方設有專櫃的市內商場及周邊專營店內進行銷售活動;

違反此條款向甲方支付伍萬元違約金。

本律師意見:既然雙方已經約定,甲方系乙方本合同涉及產品在北京地區的一般代理銷售方,那麼根據法律關於一般代理的規定,甲方沒有權利去限制我方在北京地區的其他銷售活動,我方更不需要就此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約定:因乙方產品的合法性及質量可靠性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本律師意見:倘若因為甲方理解偏差而給予公眾錯誤的產品諮詢資訊,或者因為甲方製作的廣告宣傳片存在歧義或其他質量問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不能履行,此時還要求我方承擔違約金則顯示公平。本律師建議在合同相關的其他條款上也能夠明確,若因為甲方原因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我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並可以要求甲方向我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4、合同約定:

乙方接到甲方售後服務通知後,24小時內未出面解決的,每拖延一日,向甲方支付壹佰元違約金;

甲方如接到客戶投訴乙方超過二十四小時沒有進行售後服務的,乙方應當承擔每次100元的違約金,在雙方結算時扣除。

本律師意見:該違約條款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對我方“24小時內出面解決”客戶投訴的要求,顯然過於苛刻。建議針對此條款和對方進一步協商,將違約責任去掉,並能夠將24小時延長(如1個星期)。同時建議,在合同上明確只有在我方接到甲方書面的售後服務通知後,才給予後續的服務,之所以要求投訴以書面形式來固定,是為了避免以下情形的發生:甲方稱已向我方發出售後服務通知(電話等非書面形式的通知),而我方實際上並未接到相關通知也沒有及時進行售後服務,但甲方卻單方面在結算時決定扣款。如:“甲方收到使用者因產品及售後服務意見後,及時通知乙方”可修改為“甲方收到使用者因產品及售後服務意見後2天內以書面的形式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約定不明條款

1、合同約定:甲方負責為乙方代銷商品在北京電視臺《電視購物》欄目予以介紹、推薦,播出不少於6次,每次20分鐘,並設立購物熱線電話;數字頻道《愛家購物》播出,每天首播1次,重播5次,連續播出 兩個半月;

本律師意見:建議把具體的播出時間用書面條款的形式確定下來,這對我方權益是一種保障。試想如果產品廣告是在午夜時分播出,效果如何可想而知。倘若無法確定具體的播出時間點,也應該把大概的時間段確定下來。口頭的'承諾在發生糾紛時,往往會因為缺乏固定的載體而喪失法律支援力。

2、合同約定:購物節目播出後根據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產品諮詢;

本律師意見:此條結合後面違約責任條款,對我方而言存在較大法律風險。法務部建議將此條完善為:購物節目播出後根據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產品諮詢;因為甲方理解偏差或錯誤給予公眾錯誤的產品諮詢資訊,在乙方確保提供資料真實無誤的情況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合同約定:每月6日-12日按上月實際銷售數與乙方結算一次

本律師建議將此條完善為:每月6日-12日按上月實際銷售數與乙方結算一次,銷售款項在結算後2天內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4、合同約定:甲方負責拍攝本合同簽定的代理商品的宣傳片嚴格按"廣告法"拍攝製片並經北京電視臺廣告部審批後方可播出。

本律師意見:雖然我方和對方有口頭協議,該廣告宣傳片由我方參與制作並稽核,但口頭協議幾乎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建議能以書面的形式在合同中將我方的此項權利在合同中明確。另外,相關審批檔案及許可證書的影印件甲方應在獲得後某個時間內交我方備份。

四、與實際履行情況不符條款

1、合同約定:每次結款時,有權扣除銷售額2%作為乙方售後服務保證金 ,抵押期自產品停銷之日起順延12個月。抵押期結束後,按實際情況一次結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乙方有責任對其生產的產品繼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售後服務;

本律師意見:“甲方有權扣除銷售額2%作為售後服務保證金,且抵押期自產品停銷之日起順延12個月”,該12個月的約定與我方產品消費週期短的特性不符,而且此條款還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是甲方會以我方產品質量遭受消費者投訴等諸多借口,拒不返還扣押我方的售後服務保證金,建議將此條款刪除或者把返還此保證金的條件細化,而不是原條款籠統約定的“根據實際情況一次結清”。

2、合同約定:

乙方負責售後服務,本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後一年以內使用者提出的質量問題,在接到甲方通知後24小時內必須向用戶答覆,視具體情況履行三包義務;

乙方出售的商品必須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做好售後服務工作,甲方實行商品質量先行負責制,三包費用由乙方支付(包括送貨服務費用每件按20元計算)。如乙方經營地址、電話、聯絡人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造成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

本律師意見:該條也不符合我方產品的消費特性,建議修改為對所銷售產品提供品質不低於同類產品其他銷售渠道的售後服務專案;

合同中缺乏:貨物交接清點,確認無破損、無滲漏、無缺件,有一個書面的確認清點,甲乙之間要有,甲和消費者之間也需要有,一旦確認,除質量問題外,都不得退還,另外甲在退貨給我方時也要保證完好無損、不缺件。

五、其他條款

參見後附詳細的修改意見。

綜上:不可否認,該合同的簽訂對我方產品的銷售和推廣具有重要和深遠意義,也為日後此類銷售模式的複製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樹立防患未然的法律意識和觀念。鑑於該合同存在諸多問題和法律風險,在沒有與對方進行深入細緻談判,並極力爭取的情況下,貿然答應對方的苛刻要求,一旦銷售大規模展開,由此衍生的問題將會對我方產生重大的消極影響。

根據商業執行的慣例,合同簽訂初期的談判要比合同履行過程中問題集中暴露再行談判要容易的多,雖然,對方的強勢地位是客觀存在的,但貴司也不能忽視商業談判的信心、技巧和前期精心準備對商業談判成功的積極作用。從公司的長遠利益出發,本律師建議,貴公司可根據我律師針對該合同提出的重點問題與對方再行談判後再做出是否與對方簽約的決定。若需要本律師出面進行洽談,請提前七日通知,以便做好準備工作。

廣東迎東律師事務所:陳勇律師

20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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