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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見書

刑事法律意見書範文(通用9篇)

  導語:律師以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法律詢問,應當注意為諮詢者提出的法律問題作出準確、肯定、有法律依據的回答,為諮詢者的決策提供具體、明確、可靠的參考意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歡迎借鑑與閱讀!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1

致:XX人民檢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屬的委託,特指派我擔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依法到貴院影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經過詳細的閱讀、仔細的研究和分析;同時,到看守所會見了本案被告人,認真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看法及悔罪的態度。

  (一)關於本案基本事實的法律意見

  關於本案的基本事實,被告人趙某對及的行為及本案的基本事實並無異議。

  (二)關於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據被告人供述,他與被害人在案發之前沒有交集,案件發生時因為臨時起的衝突,而傷害被害人也並非本意,是在兩個人廝打過程中造成的傷害。對此辯護人懇請法院調查清楚本案的事發經過,而非結果定奪,並且對被害人趙某的供述和辯解給予採納。

  (三)關於本案被告人趙某量刑情節方面的法律意見。

  一、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對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初犯並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沒有任何的違法行為和治安處分,所以對其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二、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錯態度極好,並有及時悔改的態度。本案應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

  以上是法律意見,望法院採納。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2

  хх律師事務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委託,擔任專項法律顧問,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以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或хх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就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範圍如下:

  1.根據хх律師事務所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簽訂的《律師聘請協議》,хх律師事務所稽核以下(但不限於)事項後給出相應的法律意見,並給出最終法律意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

  (2)хх公司(或企業)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

  (3)本次收購協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4)律師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2.хх律師事務所僅就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發表法律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

  本所就以下事項發表宣告:

  1.хх律師事務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是基於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師事務所承諾,хх律師事務所稽核的所有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均為真實可,沒有虛假、偽造或重大遺漏。對於хх律師事務所稽核的檔案原件的真實性,хх律師事務所沒有再作進一步的核實。

  2.хх律師事務所經過認真稽核,證實所有副本材料、影印件和原件一致。

  3.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援的事實,хх律師事務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會計師、評估師、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或其他單位出具的檔案發表法律意見

  4.本法律意見書僅作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師事務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法律檔案,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хх律師事務所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法律意見作出任何解釋或說明。

  7.хх律師事務所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相關事宜進行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鑑此,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хх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檔案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具有受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業)具有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3.本次併購協議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理由,略)。

  4.綜上所述,хх律師事務所認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收購雙方都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本次併購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影響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重大法律障礙。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3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與其配偶婚姻糾紛一案,廣東可園律師事務所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當事人確認的事實

  (一)、女方希望維持婚姻關係;

  (二)、雙方有兩個小孩,均不滿10歲,雙方都希望獲得小孩的撫養權;

  (三)、雙方有自建住房一棟,現用於出租;

  (四)、雙方有小轎車兩倆,但登記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婚姻法修正為2年)。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根據女方的陳述及以上的規定,男方提出的離婚理由很難成立,法院存在駁回男方請求的可能性,為了增加勝訴的可能性,建議做以下準備:

  (1)、證明雙方締結婚姻的感情基礎:如在戀愛過程中的贈送禮物、雙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證、物證、書面錄音資料。

  (2)、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感情基礎:如目前雙方婚姻生活狀況,是否分居,鄰居對女方有利的證言,特別是男方父母要求維繫婚姻關係的證言。

  (二)、對子女的撫養以對子女的成長有利為原則。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一般情況下,如果有兩個小孩的,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議的,法院會判決男女雙方各撫養一個小孩,但是,有證據證明一方對小孩的成長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議女方作如下準備:

  (1)、準備子女尚在二週歲之內的證據。

  (2)、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的證據。

  (3)、子女一直跟隨女方生活的證據。

  (4)、女方工資收入相對穩定的證據(有利於撫養子女)。

  (5)、女方的學歷證明(有利於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有利於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的證明。

  (8)、男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證據。

  (9)、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證據(如女方親屬的支援,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證據等)。

  (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分,但會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轉移、隱藏、毀滅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證據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以下構成:

  (1)、 房產(需明確購房或建房的時間、地點;房產性質;房產購置時的合同價格或造價;購置支付房款的來源;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資訊;房產有無其它抵押;該房目前實際居住人情況況。)

  (2)、 存款。

  (3)、 公司、企業的股權、股票。

  (4)、 傢俱電器。

  (5)、 貴重金屬、物品。

  (6)、 車輛(汽車款型;牌照號;購買時間、有無貸款以及還貸情況、購買價值;目前車輛車籍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目前車輛市值。)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4

XX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XX律師事務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批准、合法設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法律服務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現本所應貴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師就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和江蘇A電訊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的相關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事實依據:

  1、江蘇A科技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2、江蘇A電訊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3、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

  4、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

  5、貴司向X通訊裝置有限公司出具的質保金《收據》;

  6、貴司向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後服務費《收據》;

  7、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稅發票。

  8、雙方20xx年7月的對賬單。

  二、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事由

  江蘇A科技公司、江蘇A電訊公司訴貴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業經南京市X區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訴訟一審階段。

  江蘇A科技公司訴稱:江蘇A科技公司一直向貴司供應手機及配套產品,貴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間的貨款99580元,且其已於200X年X月10日後停止供貨,貴司應予歸還質保金20xx0元。綜上,貴司應合計返還其11958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稅發票和一張售後服務費《收據》作為證據。

  江蘇A電訊公司訴稱:江蘇A電訊公司在與貴司的長期業務往來中於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為質保金。現雙方已於20xx年終止了業務關係,貴司應返還其質保金1000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電訊公司提交了貴司於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質保金《收據》一張作為證據。

  據貴司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議認為,貴司至今仍然無法將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證明雙方簽訂的為代銷合同還是購銷合同,由於貴司已認同來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合法抵扣。若雙方繼續無法提供主合同,可能會對貴司扣留的貨物進行鑑定以明案情。

  另查,據雙方對賬單顯示,貴司確有99580元貨款未與江蘇A科技公司結算;但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xx0元,且貴司仍佔有庫存419臺手機,合同價為315140元。

  目前,透過法院調解,A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以10萬元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

  四、本律師發表的法律意見

  根據上訴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如果繼續訴訟,需要釐清以下問題:

  首先,若是能夠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約定為代銷關係,則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對於庫存貨物的結算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來解決;如果沒有約定,在代銷關係終止後,貴司作為受託人,應將尚未售完的庫存貨物返還給委託人。

  目前,本所律師並不知悉江蘇A科技公司舉證期限是否屆滿,若未屆滿,則不排除其仍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對舉證期限的要求並不嚴格,即當前尚不能確定其最終會提交何種證據材料。

  其次,若其最終仍未補充提交證據材料,則法院能否僅僅根據“往來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合法抵扣”即判定雙方為購銷合同關係呢?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作為增值稅徵稅範圍內的銷售貨物,包括一般的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和混合銷售等幾種情況。所謂視同銷售貨物,是指X些行為雖然不同於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於保障財政收入,防止規避稅法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稅的連續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為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稅。其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是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增值稅發票也並不能排他性地證明合同性質必然是購銷合同。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合同性質。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透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透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據此,買方接收增值稅發票或將增值稅發票抵扣的行為並不能證明其已經收到貨物。即使賣方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增值稅發票交付給買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證明賣方已經將貨物交付於買方。通常在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其它證據和情況推定X種事實的存在。開具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以增值稅發票作為證據,如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已將發票予以入賬或者補正、抵扣,且對此行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或舉出證據反駁的,則通常開票方所主張的合同關係的成立及履行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因此,若屆時江蘇A科技公司間補交的相關證據能夠初步印證貴司與其存在購銷合同關係,結合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關於法院目前傾向性意見的表述,則法院認定為購銷合同的可能性較大。

  再次,若雙方最終被認定為存在購銷合同關係,則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江蘇A科技公司有權另行主張庫存的419臺貨的貨款,金額為315140元。當然,其是否能夠完成舉證義務(包括訴訟時效的舉證義務),並不在本所律師能夠判斷和掌控的範圍。

  最後,無論是被認定為代銷關係還是購銷關係,江蘇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補充提交20xx年7月由貴司出具的《對賬單》原件,則對雙方尚未結算金額為99580元是確定的至於貴司在《A財務情況》中陳述: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援,貴司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若不能補充,則貴司可根據向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項為20xx0元的《收據》中收款事由為“售後服務費”而非“質保金”,結合交易習慣來作合理抗辯。

  至於江蘇A電訊公司訴稱的返還1萬元質保金的訴請,本所律師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江蘇A電訊公司與貴司發生合同關係的終止日期,也沒有證據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後向我司主張過權利,不能以貴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即認定其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建議以“超過一般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議以調解結案的姿態請求法院協調,若能按照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陳述的調解方案談判(即對方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在10萬元以內(注:具體數額請領導批示)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可以考慮接受!

  提示:若對方(包括但不限於江蘇A科技公司、江蘇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決所有貨款糾紛,貴司能夠接受,則建議可由其他相關公司(包括江蘇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貴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待債權集中於江蘇A科技公司名下後,由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透過協商一併解決。

  五、宣告與承諾

  1、本法律意見書所載事實來源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貴司的陳述和貴司提交的相關材料.貴司應保證,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實材料,並且提供的所需檔案均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並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檔案上所有的簽名、印鑑均為真實,所有的影印件或副本均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後,貴司發現新的證據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況發生,請及時與本所律師聯絡,本所律師將根據新的證據材料和新的程序重新制作《法律意見書》。

  2、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對賬單、財務報告、處理意見報告中這些內容的引述,並不表明本所律師對該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斷或保證。

  3、本法律意見書僅根據並依賴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佈並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部門規章等本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證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後所公佈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法律意見書不產生影響。

  4、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職、誠信的執業原則,由於本意見書的出具涉及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評價,而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最終作出何種判決並非律師所能掌控。對此,特提示貴司對本意見持審慎採信態度。

  5、本文件僅應貴司要求,供貴司參考,切勿外傳。

  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X年X月X日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5

致: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支行

  作為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支行的委託指定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法律事務承辦機構,××市××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王××、仇××對貸款申請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請資料進行了審查,依據國家和××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借款申請人a先生,購買××花園××號房屋,房屋面積××平方來,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購房合同編號為××,並選擇了“開發商保證”擔保方式向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同時提供了相關的貸款資信檔案,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三)《借款合同爭例》

  (四)《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擔保細則》

  (六)《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6

致:xxx華川有限x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現行有效的《xxx華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河北x威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xxx華川有限x司的委託,指派本所曹x立律師列席了20xx年xxx華川有限x司第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及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式等事項進行見證,並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僅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檔案: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

  (三)20xx年月日華川有限x司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回執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五)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情況憑證資料;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式等有關事項及公司提供的檔案進行了核查檢驗,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召集,本次股東大會於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同時在釋出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議題、參加人員、參加辦法等相關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如下:

  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會議主持人:xx董事長

  會議投票方式:現場投票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20xx年x月x日xx點00分;

  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本公司xx會議室;

  會議審議事項:1、選舉新一屆董事會成員2、選舉新一屆監事會成員3、修改xxx相關工商登記4、關於xxxx的決議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與通知內容一致。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作為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及會議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為xxx、xxx,共計人,代表股份股,佔公司股份比例;

  (二)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三)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其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對通知所列議案進行審議,並以舉手表決簽字確認的方式現場進行了表決,舉手同意的股東在股東會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股東對決議內容表示棄權。本所律師見證了會議表決全過程。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四、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公司決議議案:

  根據統計結果,以上議案由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透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資格、會議提案、表決程式、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透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7

ХХХХ公司(發行人):

  按照《股票發行與管理規定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貴公司與ХХ律師事務所簽定的委託協議書,ХХ律師事務所指派ХХ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作為貴公司ХХ年度向社會定向發行股權證工作的特聘法律顧問,就有關法律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根據《委託協議書》,本律師審查瞭如下事項:

  (1)發行人發行股權證的主體資格。

  (2)發行人的章程(草案)。

  (3)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

  (4)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關係。

  (5)發行人涉及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6)發行人的稅務問題。

  (7)本次募股資金的運用。

  (8)本次股權證發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發行股權證的實質條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機構等。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律師特宣告以下事項:

  1、發行人保證已經提供了本律師認為作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

  2、本律師已證實過副本材料或影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

  3、對於那些對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援的重要事實,本律師依賴於有關政府部門、發行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

  4、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本次股權證發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ХХ公司上報申請材料中招股說明書的附錄,並依法對我們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

  本律師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對發行人ХХ公司提供的上述檔案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附則:

  1、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為XXXX年X月X日。

  2、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份。

  3、本法律意見書在加蓋ХХ律師事務所公章且在經辦律師簽字後方可生效。

ХХ律師事務所:XXX

經辦律師:XXX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8

致:xx公司

  xx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依據本所與簽訂的《股權併購法律事務委託合同》,指派我們(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就其股權併購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

  本所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審閱的相關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檔案及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股權併購的決議;

  (3)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目標公司的《審計報告》;

  (4)資產評估公司關於目標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5)《公司股權併購方案》;

  (6)《公司股權併購合同(草案)》;

  (7)轉讓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特宣告如下:

  (1)關於法律意見書出具的法律依據的宣告;

  (2)對本法律意見書真實性的宣告;

  (3)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證據材料的宣告;

  (4)對委託方保證提供資料真實性的宣告;

  (5)對本法律意見書使用目的的宣告。

  本所律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提供的檔案和相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轉讓方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

  1.關於轉讓股權的目標公司

  2.關於股權的轉讓方(為公司時)

  3.關於股權的受讓方(為企業時)

  本所律師認為:(就各方主體的合法存續發表意見,略)

  二、關於公司的股權

  經本所律師查證:

  轉讓方(為公司時)持有目標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該證核發日期為年月日,核定的股權為萬元。

  本所律師認為:(就併購標的的合法有效發表意見,略)

  三、公司股權併購的授權或批准

  經本所律師查證:

  公司作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於年月日召董事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權併購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及《關於公司股權併購的方案》。

  本所律師認為:(就股權併購的程式和批准程式發表意見,略)

  四、《公司股權併購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師審查了目標公司的《公司股權併購方案》,該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1)(轉讓標的公司)股權的基本情況;

  (2)公司股權併購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3)轉讓標的公司涉及的、經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4)轉讓標的公司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員工工資及補償金的處理方案

  經查,本所律師認為:(就方案的合法性發表意見,略)

  五、《公司股權併購合同(草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股權併購合同(草案)》,該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1)(轉讓標的公司)股權的基本情況;

  (2)公司股權併購結構情況;

  (3)其他事項。

  經查,本所律師認為:(就合同的合法性發表意見,略)

  六、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事項

  結論(綜合發表意見,略)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刑事法律意見書 篇9

致XXX:

  本律師事務所於X年X月X日接受您委託,就您出售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百子灣2路76號院7號樓5單元501室房產(下稱所售房產)之事宜為您提供法律服務。本所根據您(賣方)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等資料,以及中國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見:

  1.是否承諾所售房產“滿五唯一”(見《房屋狀況說明書》第七欄):是否承諾“滿五唯一”應依據簽訂買賣合同時所售房產的實際情況承諾,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實際已“滿五唯一”則可以承諾,否則不予承諾以防預期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2.兼顧買賣雙方之利益,賣方可向買方提供兩種付款方案供其選擇:

  (1)先付定金50萬,合同暫時不籤,等所售房產成就“滿五唯一”條件時再籤。50萬定金用於約束買賣雙方,如果賣方違約,不籤買賣合同,則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即100萬;如果買方違約,不籤買賣合同,則賣方不予返還50萬定金。待所售房產“滿五唯一”條件成就以後,雙方再簽訂買賣合同。

  (2)定金數額雙方協商,20xx年4月6號之前簽訂買賣合同,買方支付給賣方所售房產總價的30%房款(包括定金在內),辦理該房產過戶之前付清605.5萬尾款。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留少量的尾款待交房時一併付清)

  3.關於對所售房產現狀的確認:賣方可以在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新增:“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買方對房屋結構、裝修裝飾、水電線路等所售房產狀況經過仔細勘查、檢驗,確認沒有任何問題,並與賣方充分溝通,確認賣方不存在隱瞞所售房產相關資訊的行為。”

  4.關於所售房產價格及稅費負擔:宜在買賣合同中補充協議中新增“本合同指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到手價,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應繳納的各項稅款由買受人承擔,若在正常履行過程中,因國家或政府政策調整致使相關稅款增加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原因須繳納新的稅種、費種的,由買受人承擔”。

  5.公共維修基金:所售房產成交價包括該房屋房價款、現有公共維修基金、裝飾、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公共維修基金賬面隨房屋交付轉移至買收人名下。無需另外約定。

  6.傢俱家電:房屋價款不包括傢俱、家電在內,可另與買方協議將傢俱家電折價讓與,或售予第三人。

  7.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相關資訊:認真核對房產經紀機構及人員的相關資訊,檢視原件,索要影印件,房地產經紀職業人員姓名及資格編號填寫正確。所有檔案應經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簽章的地方不宜遺漏。

  8.關於違約金:買賣合同第八條,出賣人一房二賣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出賣人應當退還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一倍違約金太高,一般約定支付總房價的20%作為違約金,可供參考。買賣合同第十條第三款,如因出賣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出賣人應該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五違約金過高,可以在補充條款中約定,下調為十萬分之五。如一房二賣或逾期遷出戶口構成違約,買方以違約為由向賣方主張違約金,賣方可以以違約金過高為由向法院申請調整,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以損失賠償額為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法律意見書僅用上述二手房出售之參考意見,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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