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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輕微傷鑑定標準最新

頭部輕微傷鑑定標準最新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頭頸部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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