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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改革內容

司法考試改革內容

2002年3月30、31日,我國舉行了首次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結束了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三足鼎立、各自為政的局面,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開闢了一條光明大道,在我國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回顧自2002年我國首次舉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來的透過率就會發現,2002年司法考試的透過率僅為7.9%,至2009年透過率卻已達30%左右,可謂是跑步進入了共產主義。經歷了2009年的高峰,這幾年司法考試透過率已有回落的趨勢,但總體還是保持在16%左右,這和世界各國的司法考試透過率相比仍是較高的。

實踐證明,制定較低的報考門檻(本科畢業即可參加考試,無論專業)和實施較高的透過政策,不但無法完成司法考試所謂的社會責任,反而產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筆者認為在當前的背景下,應把司法考試的透過率控制在較低的範圍內,以選拔具有司法行業所需的高水平的從業者。同時,借鑑國外逐步提高報考人員資格條件的經驗,並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司考透過率,以實現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與法律人才精英化培養的有機結合。

一、司法考試低門檻、高透過率存在的問題

(一)使專業能力不足的人員進入司法行業,不利於司法行業的發展。法學作為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必須是受過嚴格教育的人才能真正領略滲透其中的基本精神、法治理念和法學思維。法學家孫曉樓曾說到,所謂法律人才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法律的學問。有法律的學問不僅指知道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指對法律的感悟。第二,有法律的能力。包括競爭能力、適應能力、創新能力、推理能力、表達能力和研究能力。第三,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缺乏法律道德的法律人只會成為破壞良好秩序的害群之馬,忽略法律道德和法律理想的法律教育只能向社會輸送高階渣滓。這樣的法律人才需要歷經數年的嚴格教育,而不是靠讀幾本法學教科書、背幾個月法條就能培養出來的'。

然而就我國目前的司法考試製度而言,許多從未進行過系統法學教育的學生通過幾個月的突擊複習或者經過專門考試培訓機構的培訓就能夠透過司法考試,甚至是高分透過,這種形勢自然不容樂觀。沒有經歷過較高程度正規法律教育的人即使熟識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也難以正確把握法律的本質和精髓,運用時難免生搬硬套,易造成偏差。

(二)造成律師行業“爭飯碗”現象嚴重。任何行業都有一定的容量限度,如果任意擴充套件,將會影響該行業的良性發展。據瞭解,由於法檢等司法機構編制有限,透過司考的人員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夠最終成為法官和檢察官,大部分無法進入公檢法部門的人進入律師或相關行業。律師數量的快速增加,帶來不容忽視的負面作用:一是使得律師隊伍良莠不齊;二是律師業務量的增長跟不上律師隊伍的發展速度,導致很多律師沒有案源,出現低收費等惡性競爭;三是缺乏案源的律師往往會冒險幹出一些違法行為。

(三)透過司法考試變成許多本科在校生四年法學教育中最重要的目標。司法考試2008年起允許在校大學三年級學生報名參加考試,這一制度主要是為了緩解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壓力,為他們畢業找工作增加籌碼。可是這使得許多在校大學生從二年級開始就準備司法考試,再無心思學習法學基礎知識,有的學生甚至曠課半年去參加司法考試培訓班。由於把心思全放在司法考試上,他們的“努力”也得到了高“回報”,大多數高校應屆畢業生司法考試透過率都在50%以上。如此方式培養出來的畢業生,雖然高分通過了司法考試,可是他們沒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以後不論從事公檢法工作還是律師工作都會感到力不從心。

二、對司法考試改革的建議

(一)將司法考試的透過率維持在10%以下。這個建議是基於我國司法考試的客觀現實以及法律職業自身的特點而提出的。首先,司法考試的透過率應該以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來確定,目前我國的法律職業後備人才充足,維持在10%以下的較低透過率,既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也不會造成大量法律人才過剩的後果。其次,法律職業是精英職業,作為法律職業准入門檻的司法考試必須維持一個較低的透過率,以此保證法律人才的高標準。最後,維持較低的考試透過率能有效抑制律師職業的惡性競爭,從而有利於法治社會的長遠發展。為此,每年可在考生報名之後預先確定一個透過率,根據本次考試的分數排名情況確定最終的透過線,而不是僅以360分為基準。這既能有效地控制透過的人數,也可以根據不同年份試題的難易以及批改的寬嚴程度來掌握透過率的主動權。

(二)在司法考試中加強對理論知識與邏輯思維的考察。我國現行司法考試主要側重於對法律法規記憶性的考察,而對於法學基本原理、法律方法等理論性知識的考察相對較少。而理論知識對法律實踐有著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法律職業人所必須具備的邏輯思維、法律推理方法等基本職業技能都源自於此。因此,筆者建議應在司法考試中加大理論考察力度,突破現有的題型限制,在試卷中增設論述題以及簡答題。

(三)提高司法考試報名門檻。隨著我國法學教育規模的擴大和教育質量的提高,那種非法學專業本科也能報考的權宜之策該停止了。畢竟透過司法考試我們希望選拔出的是具備法學素養、法學邏輯思維的人才,而不僅是法條的搬運工。在如何確定我國司法考試報考資格問題上,有不少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鑑。實際上,提高報考門檻後,再逐步提高透過率是不少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一種趨勢。且不說美國將司法考試的門檻限定在法學研究生這一高標準之上,日本以及韓國在近幾年的司法考試改革中也不斷的提高了其司法考試的報名門檻。在日本,新出臺的改革方案使大學的通才式法學教育向職業法律家轉向。日本還為法學教育設立了第三方評價機關,只有透過該機關認定的法學院畢業生才能獲得司法考試資格。在應試門檻提高後,日本官方提高了新司考的透過率,從2000年的3%左右提高到了現在的70%-80%。在不降低司法人員素質的前提條件下,大幅度增加司法人員數量,以滿足社會發展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韓國2007年7月初國會通過了針對法學教育的《法學學院法》該法案規定引進“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今後任何人必須在完成法學研究生教育後才能報考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將與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並行一段時間,至2014年司法考試製度將被完全廢止。以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還並不適宜將考試門檻定在法學研究生以上,但有必要對報考人員規定如下條件:一是透過正規大學法學本科教育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強調必須獲得學位證後才有報考資格);二是非法學專業畢業但必須具有法學專業碩士(含法律碩士)及以上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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