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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上海

最低工資標準2016上海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

從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820元調整到2020元,增加2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調整到18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為三檔。從2016年4月1日開始,將調整為: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加190元,分別提高到1255元/月、1310元/月、13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並按照高於本市城鎮“低保”標準10元左右確定託底標準。

下列專案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3、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4、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資。

支付形式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貨幣支付工資。

支付時間在職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遇法定假或休息日,不得推遲支付。

離職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特別規定: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單位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代扣情形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代扣工資:

1、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職工維權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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