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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婚假新規定

重慶2016年婚假新規定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

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此外,《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在修訂前可以參考適用舊規定。

舊《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假做下面的規定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注: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故重慶婚假為:

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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