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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非法經營罪

刑法 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2日)

二、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擊非法證券活動

(三)關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任追究。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的,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中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以擅自發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利用中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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