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違反廣告法嗎

100 違反廣告法嗎

幫熟人在朋友圈裡推銷個商品,這不很常見嗎,也會攤上事兒?昨天,司法部中國法制宣傳司官方微博“中國普法”轉發的一則提醒,讓好多人心生後怕: “小心!幫熟人在朋友圈發廣告,竟要負法律責任?!”這則提醒轉自山東省高院官方微博,好多網友禁不住追問,今後難道不能幫朋友轉發廣告了嗎?如果轉發廣告了會有什麼後果?今後該注意些什麼?一些微商也開始擔憂找朋友轉發廣告會給朋友添麻煩,生意下滑又怎麼辦?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9月1日起,新廣告法實施,根據新廣告法的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釋出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稍不注意,你可能會攤上事兒,如果引發糾紛,還會涉及相關賠償。 實習生陸葉現代快報記者趙書伶

【朋友圈廣告的麻煩事】

幫朋友轉發面膜廣告引發賠償糾紛

好友用了面膜出現過敏,要求其擔責

這篇微博提到,市民林女士因為在微信上搶了一個紅包,所以就幫發紅包的朋友轉發了一條面膜廣告,誰知道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的面膜廣告後,覺得不錯,就買回來使用。但是因為這個面膜是三無產品,購買面膜的這位好友的臉部過敏了,要求林女士承擔責任。最後,林女士只好自己掏腰包買禮物安撫了這位好友,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引發的賠償糾紛才得以平息。對此,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微博裡發出提醒,9月1日起,自然人在自媒體釋出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此面子是路人,謹慎才是王道。”

朋友圈被廣告攻佔,“盆友”好為難!

想拒絕或遮蔽又不好意思,轉發又惹了麻煩

無獨有偶,南京市民徐女士也有這類煩惱。“現在朋友圈基本都被廣告攻佔了,經常遇到一些微信朋友繞著彎讓幫忙轉發廣告,想拒絕或者遮蔽吧,又不好意思,很無奈。”徐女士說,礙於情面,有時候她也會轉發一些好朋友賣產品的廣告,但也給自己惹上了不少麻煩。

今年6月,徐女士幫一個賣土特產的朋友在朋友圈轉發了一則廣告,同事看到後很感興趣,於是購買了一份,不過,收到貨後,徐女士的同事發現買來的產品居然發黴了,礙於情面,又不好找徐女士退貨或者賠償,但兩人的關係明顯受到了影響,這讓徐女士覺得十分愧疚。

微商擔心:廣告不好做了,銷量會下滑

今後編寫廣告要注意,避免給朋友引麻煩

“在微信上賣東西廣告語必須得吸引人,最好配上圖片,最重要的是讓朋友幫忙轉發廣告,讓更多的人看到。”談及做微商的心得,已經有一年銷售經驗的張女士頗有心得,她賣的抱枕、毛絨玩具等銷量都還不錯,“每個月能有近80件的銷量,好的賣到200件。”不過,為了讓朋友或者買家幫忙轉發廣告,她也是花了不少心思。“最簡單的就是發紅包,一年下來光紅包都發出去近1萬塊。”不過,也有麻煩找上門,“偶爾會有幫忙轉發的朋友跟自己抱怨,說有人買了東西不滿意,如果想換貨還是可以的.,退貨就算了,這種情況下,我會給幫忙轉發的朋友發個紅包安慰一下。”

得知9月1日新廣告法實施,朋友圈不能任意轉發廣告後,張女士表示有點擔心銷量下滑。“因為微商的銷售主要是靠這個,今後在編寫廣告的時候也會更加註意,避免給朋友引麻煩。”張女士說。

【釋疑】

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嗎?

自然人也是廣告發布者,需擔責

據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的劉備律師介紹,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對於廣告發布者的範圍,由之前舊廣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範圍,擴充套件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也屬於廣告的釋出者。

朋友圈裡哪些內容屬於廣告呢?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劉備說,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釋出的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轉發廣告的人也屬於廣告發布者,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轉發會有什麼後果?

轉發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如果市民主體身份屬於廣告發布者,也的確釋出了廣告,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按照新廣告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釋出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

“具體到轉發廣告的人來說,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劉備表示,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發布者如果釋出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朋友圈轉發廣告就違法嗎?

轉發貨真價實的沒問題;發現虛假廣告打12315舉報

那是不是從9月1號開始,在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了呢?“這倒不至於,如果轉發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是貨真價實的,沒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當然就沒有關係了。”劉備表示,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比如誇大某個醫療產品的功效,或者謊稱產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據瞭解,最近,南京還啟動了24小時廣告監測與服務平臺,也就是說,違法廣告一出現,就能被平臺“捕捉”到。“這個平臺將對全市的全部媒體廣告發布情況進行全天候監測,還將進行資料分析、提供證據等。”南京市工商局廣告處副處長馬秀琴表示,目前,微信朋友圈的相關廣告監管暫時還沒有納入,“下一步可能會有計劃。”

馬秀琴表示,作為廣告的轉發人,也是要對廣告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的,“朋友圈作為一個相對比較私密化的空間,和平常我們看到的廣告相比,更容易有引導效應。”如果對轉發的產品質量不確定,自己沒有使用過,最好不要轉發。“如果一定要轉發,最好宣告一下,寫上自己並沒有使用過或者相關風險提示等。”

南京開展違法廣告專項整治

9月1日後生產的保健類食品不能請明星代言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廣告處組織督查組到各區開展了違法廣告專項整治,按照計劃,9月份,南京將在全市範圍開展廣告代言專項整治活動,主要查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的情況。

9 月1日起,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藥品廣告,藥品廣告必須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也就是說,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今後不能再用明星代言了。“因為這些都是關係到大家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由於人體的獨特性,作用於某個人有效並不代表對他人有效,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本身不具有科學性。”南京市工商局廣告處副調研員王堅勇表示,這次的整治重點就是藥店、保障食品商店等,將查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的情況。凡是9月1日後生產的保健類食品,都不能使用明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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