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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加班工資規定

職工加班工資規定

據勞動報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實施後,對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和支付,又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瞭解和掌握國家有關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就不會被公司勞資科“考核工資不列入計算範圍”和“津貼不算”等說法搞得稀裡糊塗了。筆者認為:加班工資的計算,主要掌握以下三點:

一、加班工資,按職工本人的實得工資的70%計算發放

隨著我國工資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權的落實,企業的工資形式、標準和發放都發生很大的變化,各企業的分配形式和標準均不相同。為此,為了合理地計算職工的加班工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後,我國基本拋棄了長期以來按標準工資計算的傳統方法,一律實行按本人月工資作為計算的標準。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加班加點和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等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

二、職工的實得工資是指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的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規定,職工月實得工資應是公司支付給其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何謂工資總額,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進一步說明:“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專案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按照國家上述規定,工資總額主要由下列六個方面組成:一是計時工資;二是計件工資;三是各種獎金;四是各類津貼和補貼;五是加班加點工資;六是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故職工的月實得工資應當是每月發放的崗位職務工資,加上考核工資,加上季度獎金的月平均數,再加上公司用各種形式發放的其他津貼和補貼。

三、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式

根據國家上述規定,應當肯定公司勞資科關於“考核工資不列入計算範圍”、“津貼不算”等有關公司加班工資的說法和計算都是違反國家規定的,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規定,職工的日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法應當是: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20.92,再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即正常工作時間外加班加點的,乘以1.5;休息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的,乘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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