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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

  【問題提示】

  加班工資基數可以由雙方約定嗎?

  【案情】

  劉師傅是一家瓷器工廠的合同制員工,在瓷器工廠已工作三年,其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每月800元,績效獎金是1400元,按照每月工作量多少按比例發放。2003年8月期間,因公司需要趕製一批國外訂貨,提貨數量很多,時間又比較緊,所以連續加班36個小時。工廠老闆跟劉師傅協商約定在加班結束後,工廠老闆支付2200元的正常工資,同時再支付劉師傅300元加班工資。劉師傅覺得自己8月份在正常工作日連續每天加班2小時,一直加了一個月的班,但是才得到300元的加班費,劉師傅向侄子說了自己的加班工資情況,侄子一聽,趕緊提醒劉師傅說老闆的加班工資不對,太低。於是劉師傅向工廠老闆反映,要求加付加班工資,工廠老闆以事先有約為由不予理睬。在侄子的幫助下,劉師傅申請了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瓷器工廠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部分計算所得的加班工資標準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依法駁回了劉師傅加付加班工資的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加班工資基數是否可以由雙方約定,在沒有約定時又應當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基數問題。顯然,加班工資基數是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約定的,並且只要這個約定的標準高於法定標準,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所謂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勞動。勞動者只要在8小時以外參加勞動就屬於加班。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對於計算的基數,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加班工資基數將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即以月基本工資除以月平均工作小時數,得出小時工資標準,然後再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來計算。

  本案中,工廠老闆安排劉師傅8月份在正常工作日加班36小時,那麼應當按照小時工資的150%來計算加班工資。我們知道勞動合同約定了劉師傅基本工資是每月800元,那麼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的規定,職工月工作時間是167.4小時,故用800除以167.4得出小時工資為4.78元,那麼可以得出劉師傅的加班工資應當為4.78×36×1.5=258.12元。故工廠老闆支付其300元的加班工資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劉師傅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那麼在本案中,是因雙方對工資標準約定的非常明確,故在計算的時候也是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的,但是如果劉師傅和該工廠僅約定工資標準為2200元,但是沒有詳細的工資劃分,那麼又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基數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當地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來進行。

  【律師提示】

  加班工資的支付必須符合法定標準,法律不禁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是其約定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高於法律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數額。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2條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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