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 規範用字

新廣告法 規範用字

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廣告不能使用“極品”之類的絕對化用語。而我們所接觸的日常用品包裝中,使用“極品”兩字並不鮮見,這是不是違反廣告法呢?

在產品包裝上使用“極品”字樣成被告

2012年8月6日,燕某在河南省南陽市祿康源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由農夫山泉公司生產的“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原味茶飲料8瓶,貨款共計28元,百貨公司出具了發票和售貨清單。該產品由農夫山泉公司生產並標註“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一詞,作為廣告宣傳用語。

燕某和朋友飲用後,以該產品包裝使用法律禁止的絕對化用語,是虛假宣傳,給自己消費造成誤導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百貨公司及農夫山泉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2.百貨公司退還貨款28元;3.農夫山泉公司賠償28元。

法院判決消費者敗訴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審理該案後,判決:駁回原告燕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書送達後,燕某提起上訴。

近日,南陽市中級法院終審認為,茶飲料外包裝上標註的“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不是對產品質量或飲用效果的具體描述,而是對傳統茶文化理解的闡釋,表達了人類對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因此,其不屬於法律所禁止的絕對化用語,農夫山泉公司在產品包裝上標註“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不構成虛假宣傳。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告使用絕對化用語違法

廣告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資訊,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虛假宣傳具有如下特徵:1.誇大失實;2.語言模糊,引人誤解;3.內容虛假。而所謂絕對化用語,一般是指不符合客觀條件或不受時空限制,形容事物達到某種極致狀態的誇張性語言。

我國廣告法第7條第2款第3項對廣告使用絕對化語言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當然,法律禁止的絕對化用語並不止於此。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極品”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於“最高階”、“最佳”等用語問題的答覆》(下稱《答覆》)中明確指出:廣告法第7條第2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絕對化用語。“極品”兩字,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屬於絕對化用語,故適用上述規定。

流行俗語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絕對化用語

本案中,“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之所以不構成虛假的廣告宣傳,是因為雖然“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在產品包裝上顯示有“上品”、“極品”的字樣,但茶葉作為一種著名的保健飲品,自古就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它是古代中國人對世界飲食文化的貢獻。而早在茶出現之前,花飲之風便已盛行,並被視為中華瑰寶,代代相承,秘傳至今。“人類最健康的飲料是茶,女人最經典的飲品是花。”這是人們對我國傳統茶文化的普遍理解和闡釋,所以自古以來就有“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之說。

由此可見,既然“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是從我國古代流傳下來的,那麼該用語即屬於我國漢語語彙中的俗語範疇。所謂俗語,指約定俗成、廣泛流行,且形象精練的語句。俗語大多數是勞動人民創造出來,並在群眾中口口相傳,具有口語性和通俗性的語言單位,是通俗並廣泛流行的定型語句,簡練而形象,反映了人民的純樸生活經驗和美好願望。

本案中,既然“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作為俗語,屬於“定型的語句”,那麼在理解運用時,就不應把其分割理解運用。也即:在理解“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中的“上品”和“極品”時,不應將“上品”與“飲茶”、“極品”與“飲花”割裂開來,斷章取義地理解使用,從而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雖然“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中含有“上品”和“極品”字樣,但“極品飲花”中的“極品”與《答覆》中的“極品”不能同日而語,即“極品飲花”中的“極品”與《答覆》中的“極品”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概念,“極品飲花”用語並非廣告法涉及的“絕對化用語”。同時,“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中的“茶”、“花”亦非特指某種茶或花,而是對各類茶飲料和花卉的統稱,且該用語也不是對“東方樹葉”茉莉花茶產品質量或飲用效果的具體描述,生產廠家僅是在產品包裝上作了引用,並不具有廣告虛假宣傳的任何特徵。

故此,“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不屬於廣告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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