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規定極限詞

廣告法規定極限詞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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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於昨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堪稱“史上最嚴”的處罰尺度震動了整個廣告圈。商家連夜撤廣告、小編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各類極限詞遭禁用逼迫小編使用“好到違反廣告法”代替,對此,市工商局表示,這種說法作為廣告發布,也涉嫌違法。

市工商查處首個違法廣告

昨日,由於藥房內有大量由陳寶國等明星代言的鴻茅藥酒店堂廣告,上海市工商局對上海太安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衡山路店進行立案查處。這也是新廣告法實施以來,上海工商部門對涉嫌違法廣告的首個立案。

記者在太安堂大藥房看到,其玻璃門等處都貼有鴻茅藥酒的廣告,而此藥酒屬於藥品。根據新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南京路違法廣告都撤了

上月20日,記者曾跟隨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南京路步行街實地開展預警巡查,發現不少商店、藥店廣告牌存在違反“新法”的情況。

在華美大藥房門口貼著“鴻茅藥酒”的廣告,代言人是陳寶國;第一醫藥商店二樓,張貼著一張西門子助聽器廣告,孫淳作代言;在寶大祥青少年兒童購物中心,二樓一家品牌童裝店門口,則是參加“爸爸去哪兒”走紅的童星天天作代言人。根據新的廣告法,這些代言都被視作“違法”。

記者昨日再次回訪上述地方,發現先前涉嫌違反“新法”的廣告都已被撤下。

市工商局執法人員表示,商家只要在9月1日新法正式實施前,將這些涉嫌違法的廣告撤下,就不會被處罰。

為避嫌公司通宵改文案

“新法”正式實施也給廣告圈刮來一股龍捲風,9月1日被視作分水嶺。據悉,這兩天一大批廣告文案因為與新法相悖,被推倒重來,不少廣告文案小編絞盡腦汁,修改文案到“吐血”。

某網際網路公司的一名文案策劃說,8月31日修改文案到很晚。因為這次“新法”嚴禁使用極限詞,諸如“第一、最大、最好、首家、獨家、全國領先”等用語統統不能用,給文案專員帶來很大困擾,不改文案的公司鳳毛麟角。“昨天(8月31日)一大批‘文案狗’都在加班改文案,甚至有人通宵。”為了不“踩雷”,還有小編無奈調侃道,形容好的一面可以用“違反廣告法”代替。諸如“東半球最好的手機”之類可改為“手機好到違反廣告法,款式帥到沒朋友,價格優惠到不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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