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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計算的規定

病假工資計算的規定

首先得搞清楚"病假"的定義是怎樣的,才能談病假工資規定以及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可以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時間。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二)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

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

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係數的規定系法律規定!當然不同區域會有所不同!

下面來看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2006年小張透過朋友介紹進入本市一傢俬營企業從事辦公室文員工作,企業與小張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6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每月工資為1100元,期滿後每月工資為1600

元,並根據每月工作業績的考核情況再給予獎金。由於小張工作勤奮,老總很讚賞,試用期3個月後即給小李調整了工資。

2009年2月初,小張經診斷患有慢性疾病,醫生建議臥床休息。於是,小張請病假在家休養。但小張沒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間,企業只發給他病假工資580元,並且應繳納的社會保險

費也包含在這580元中。小張多次要求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病假工資及承擔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不予理睬。無奈,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小張因病在家休息,企業發給小李病假工資580元,與本市有關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相悖,應當予以

糾正。企業應該按照本市有關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的標準支付少發給小張病假工資的差額,並且還要承擔小張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 病假工資的保底和封頂標準

關於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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