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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高法院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解讀《最高法院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特殊情況下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細化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

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的銜接處理

因特殊情形不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

認定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無有權機構或法院的文書——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可結合相關證據作出事實認定(除外情形:故意犯罪)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本人主要責任

程式處理:工傷認定——勞動關係爭議

1、勞動關係爭議(提起仲裁或訴訟)

2、工傷認定行政訴訟

3、勞動關係爭議(未提起仲裁或訴訟)

4、工傷認定行政訴訟

特殊情況下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1、多重勞動關係( 職工與兩個與兩個以上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單位: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誰受益,誰負責)。

2、勞務派遣關係

職工在用工單位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單位指派

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4、轉包關係

用工單位違法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掛靠關係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工傷的,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轉包、掛靠)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社保經辦機構支付工傷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傷認定

1、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用人單位組織或受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用人單位強制要求或鼓勵參加的集體活動,這些活動一般視為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屬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3)工作時間內,來往於多個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受到傷害的;

(4)為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

2、因工外出期間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的活動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F14X5)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外出途中產生的傷害,因住宿、餐飲等場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產生的傷害···除外情形:職工從事與工作或受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的傷害。

3、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職工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若是繞道,需要認定以下情況:

1、工傷認定範圍內的情況:客觀原因如: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3、因個人私事: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屬於下班正常路線的在工傷認定範圍內;

4、下班後去朋友聚會則不在工傷認定範圍內。

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

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1年(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該法定時限可依法延長,但應有正當理由。

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就是正當理由的具體情形:

“不屬於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可延長(扣除)的事由: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的不完善;(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

“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種處理方式:

1、社保行政部門以職工或其近親屬已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不予支援。

2、社保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的,起訴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予以支援。

3、社保行政部門以職工或其近親屬已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申請人或用人單位提交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2、更正後,申請人不申請撤訴的:

(1)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判決確認違法。

(2)無過錯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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